职场法案 | 职工正常劳动,工资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袁某入职某公司,担任车间工人。她所在岗位每月有基本生产任务。由于袁某年龄偏大、动手能力较差,入职两个月了都未能完成基本生产任务。

2019年12月起,公司以袁某不能完成基本生产任务为由,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工资。袁某对此不满:自己每天坚持按时上下班,为了完成生产任务还经常主动留下来加班,平时工作从不偷懒,自己的劳动报酬不应该比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是,袁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工资。

处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袁某的请求。

焦点评析

《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付出正常劳动,即使劳动者未完成规定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的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就本案而言,虽然袁某未能完成公司规定的月生产任务,但其每天坚持按时上下班,还为了完成任务主动加班,这表明其已经提供了正常劳动。为此,公司必须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作者 | 何华凤 唐学基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社局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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