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 集体收益分配权退出有了实施细则

为全面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我市制定了《关于韶关市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新型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及6个配套措施,3个专项行动,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及新型城镇化建设指明了方向。其中,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的《韶关市关于农业转移人口农村“三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实施细则(试行)》,对农业转移人口农村“三权”的保障和退出作了明确规定。
农村“三权”的保障和退出,是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核心。市农业农村局在广泛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借鉴其他地区先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市的总政策措施,起草制定了农村“三权”自愿有偿退出的实施细则。
该细则共分为六大章二十条。其中,总则明确,农业转移人口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且已在城镇落户的人员。
市农业农村局法规与改革科科长刘世兴:《细则》中规定,只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已在城镇落户的人员才符合。这主要是考虑到“三权”退出是针对于我市已经在城镇落户的享有农村“三权”的人员,对于外地的人员、没有依法享有农村“三权”的和没有在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属于“三权”退出范围。
《细则》明确,
农业转移人口的农村“三权”
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
集体收益分配权。
市农业农村局法规与改革科科长刘世兴:在“三权”的定义中,我市将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一并列入了退出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的分置,单只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农户还有资格权,还保留向集体申请宅基地的资格,没有真正意义上实现“三权”的退出。
《细则》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农村“三权”保障给予明确,规定农业转移人口原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户口迁移城镇后依法保持不变,让进城落户的农民吃上“定心丸”,为农村“三权”的退出奠定基础。
市农业农村局法规与改革科科长刘世兴:在“三权”退出的程序上,首先是农户申请,然后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批,最后是镇级审核,这里的审核是行政部门对退出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
《细则》的制定实施,将有效建立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农村“三权”的制度机制,进一步激活农村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来源:韶关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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