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的信贷思考!
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必须基于贷款企业的“实需”原则,否则会造成过度授信、贷款资金挪用等一系列问题。针对部分金融机构在流动资金贷款审批及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低门槛准入、超额度放贷、贷时审查无力、贷后监控缺位的现象,原银监会于2010年出台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力图通过对贷款受理及调查、风险评价及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及支付、乃至贷后管理及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的规范,实现金融机构间统一的操作标准、精细化的管理流程。该管理办法明确提出: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同时,管理办法还专门提供了授信额度测算的参考公式,这充分表明了监管层对授信金额合理性的重视。信贷实务中,流动资金贷款评估报告中应体现贷款需求测算的相关内容,原则上优先使用监管公式。那么,结合银行信贷人员的工作实际,我们如何科学理解和做好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呢?原银监会提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同时,原银监会给出了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的参考公式: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由于流动资金贷款主要是满足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需求,因此,我们认为除监管公式列入计算的科目以外,尚应根据借款人经营实际对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一)货币资金持有量
原银监会测算理论提及此项资产应纳入影响因素加以考虑,但监管公式并无将其纳入测算,我们认为如果借款人货币资金持有量与销售规模或采购规模存在明显正向关系则应着重加以考虑,比如一些农、林、牧、渔业及水产品加工业,这些企业在原料采购过程中往往需要支付大量现金,而其采购量又具有一定的季节性及随机性,因此,稳健的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往往会提高最佳现金持有量的水平,这显然具有其合理之处,银行对此应予以支持。应收、应付票据相对于应收、应付账款而言仅存在结算方式的不同,其本质完全一致,因此,如果存在大量应收、应付票据的企业,对其进行流动资金需求测算显然应对上述因素加以考虑。综上,在测算需求过程中我们应根据借款人具体情况对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及应付票据进行综合考虑,如果存在较大的影响因素,则应在监管公式的基础上将其周转次数纳入营运资金周转计算之中,从而更准确地反映出借款人的需求状况。其中货币资金及应收票据周转次数分别等于销售收入/科目平均余额,而应付票据周转次数则等于销售成本/科目平均余额,货币资金及应收票据周转作为营运资金周转的加项、应付票据周转则作为减项予以计算。从监管公式来看,与营运资金量相关的变量主要涉及销售利润率、销售收入增长率及营运资金周转次数,下面逐一对其进行分析: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作为资金需求者其营运资金需求量谨慎的算法应等于(销售收入/营运资金周转次数),这可以近似地理解为要实现企业预期销售收入,在既定营运资金周转速度下,企业每一周转周期应持有的资金规模,显然这其中包含了企业的成本、费用、税金等因素、相对稳妥,大部分财务管理教材在研究流动资产周转率时均采取类似的算法。而监管公式中以销售收入×(1-销售利润率)为基础开展测算,(1-销售利润率)实际上是资金提供者剔除了其认为不应予以考虑的因素,从另一个角度审慎核算交易对象经营周期的需求量。那么具体哪些因素不应予以考虑呢?监管层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而据我们调查对销售利润率的取值至少有以下几种标准:1、等于销售净利率,即等于净利润/销售收入。这种取值标准主要见于注册会计师财务成本管理教材,具有一定的权威性。2、等于主营业务利润率,即主营业务利润/销售收入。这种取值标准通过百度搜索时显示最多。3、等于毛利率。这种取值标准相对通俗,但也存在很大争议,有专家就明确提出“俗称销售利润率为毛利率,只是口头上的一种表述。实际上,销售利润率与销售毛利率是不同的两个指标,因为前者已剔除了期间费用,后者仍包含期间费用。”,而对毛利率的取值一般表述为(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但在中行贷款评估操作手册中却表述为毛利率=[销售利润(即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销售收入]×100%,可见即使是同一名词其计算的内涵也有可能不同。从上述取值标准来看,按顺序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营运资金需求量测算,其结果将呈逐步趋紧的特性。如何正确选择取值标准,我们认为应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取舍,如果企业开支结构中生产成本占绝对份额,且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与销售收入不呈明显线性关联关系,则可采用第三个取值标准,反之,如果生产成本占的份额不太明显,而期间费用对收入的占比明显超越一般企业水平,(如需要靠大量广告开支或人力资源付出方可支撑销售增长的行业),则应采用第二个乃至第一个取值标准。销售收入增长率一般可根据以下情况采用不同方法计算得出:1、企业近几年保持比较平稳的增长,则增长率可取近三年增长率的加权平均数。2、企业近几年出现快速持续的增长,如有足够的理由证明未来年度能保持此态势,可取最近一年增长率。3、企业提出明确的销售目标,如能经充分沟通,了解其生产、经营、销售计划,掌握已经签订的销售合同,则可据此进行适当调整。需要指出的是,增长率取值不应只用于授信前的测算,更应纳入贷后管理的重点监控范围,一旦企业收入增长未达到预期,应作为重点预警信号提出。
(三)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财务结构没有较大变化,则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可根据上年财务数据计算得出,反之,如果企业财务结构预期将发生显著改变,比如企业改变信用政策,力求通过延长信用期间来提高销售收入,又比如企业预测未来几年原料将大幅涨价,在授信期内将超规模增加原料储备,再比如企业由于市场地位或谈判能力的提高,在授信期内能明显拉长与上游企业的结算周期,诸如此类,如能取得切实可信的佐证材料,比如销售合同、采购合同、结算凭证、企业相关决议等,则可据此测算授信期企业的营运周期,如实反映企业的资金需求。从监管公式来看,与营运资金量相关的定量主要涉及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下面逐一对其进行分析:监管公式中提到的“借款人自有资金”,应该是指借款人自有流动资金,但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如何确认。目前可采用的方法有:在现有企业财务制度下,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全部自有资金)应当要按比例分别支撑其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那么企业长期资产资金来源剔除企业长期负债后,其差额自然就占用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据此,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扣减被占用的差额后就是可用于流动资产的自有资金了。公式表述为{所有者权益-(长期资产-长期负债)},在金额方面等于我们常用的(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银监局一培训教材中曾提出借款人自有资金=未分配利润+净利润+折旧-资本性支出-股利支出-到期银行借款和其他借款。但此教材并未作为正式文件下发,其引用的公式究竟是代表官方抑或个人就不得而知了。对于此公式,我们认为未分配利润应取值近期资产负债表,净利润、折旧、资本性支出、股利支出及到期借款均应为授信期内预计数据,这意味在现有盈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授信期间经营活动净现金流、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及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后获取的可用于弥补经营所需的资金量。我们注意到上述两个公式的测算结果均有可能出现负值,而且其主体往往是经营情况良好,在产业链中处于强势地位,能较大比例占用上下游资金的企业,或者是资产规模庞大、行业地位靠前,在融资市场上处于强势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对于此类企业如果将其自有资金视为零投入,实则为否定其过往激进的财务策略,不认同其短期负债支持长期资产的作法,据此测算往往无法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而对这样的企业贷款,风险往往相对较小,各家商业银行争抢投放。我们认为如果授信整体风险可控,可在尊重其历史财务状况的基础上据实测算,同时加强受托支付监控力度,防止贷款挪用风险,满足借款人未来正常流动资金需求,不断扩大银行授信业务市场份额。首先我们认为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应包含借款人在所有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公式表述的结果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如将本行的流动资金贷款从此剔除则其计算的结果实则为本行能够提供的总体贷款额度,即包含了存量及新量的授信额度,剔除不对可能导致额度重复计算。其次,我们认为包含应付票据的敞口部分,原因是这部分敞口也是作为流动资金用途使用。如企业应付票据科目为100万元,经调查是开立了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30%,那么敞口就是70万元,应作为被减项计入。
(三)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指明其他渠道的范围,实际操作中不易掌握。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应包括发行债券、融资租赁、股东借款、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商业信用、财政拨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等融资渠道,但也有人认为应包括授信期内预计能取得的其他银行新增的授信额度。考虑到目前优质客户往往融资的渠道较多,其各渠道授信机会都很大,但未使用受信额度也都很大,极难准确确定其数据,因此,我们认为上述渠道只有在有明确资料证明在授信期内将提供支持方可将其纳入测算,否则有可能导致测算结果过于谨慎。(一)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是否包括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业务需求?我们认为无论是贸易融资还是银行承兑汇票,都是对企业生产经营起到支持的作用,其结果与流动资金贷款一样都会导致企业销售收入有所变动,而以销售收入为基点的测算显然应该包括上述业务需求。此外,我们关注到管理办法第六条提及“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此条款中所指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品种应为涵盖式的表述,如单纯指贷款业务自然谈不上业务品种了。因此,我们认为无论是理论上还是规定上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应是涵盖借款人全部流动资金需求的表现。(二)测算出来新增的授信额度为负值或小于拟核定的总量能否提供授信支持?一般而言新增的授信额度为负值,代表着借款人应归还部分银行授信,不可追加贷款支持。但是,考虑到借款人有选择授信银行的权利,我们认为只要在原授信扣减新增负值的额度内,如果借款人能书面承诺逐步退出他行授信转与本行建立授信关系,则在约束其总体授信规模不突破上述额度的情况下,该行仍可给予授信支持。新增额度小于拟核定的总量的情形可参照上述方法处理。(三)营运资金量为负值或小于拟核定的总量能否提供授信支持?一般来说,营运资金量为负值,说明企业不需要外部资金支持,但考虑到测算营运资金量的数据取值均为年度数据,如果借款人属于季度性生产企业或在某个时点突然有大额订单需求,则依年度数据测算就难于与实际相符,因此,此时应核定借款人是否存在特殊的需求,并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测算办法执行,即“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通过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测算,应做到既有效满足企业正常经营对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同时又有效防止因超过实际需求发放贷款而导致资金被挪用,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力促授信业务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