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上打赏主播费用能否全部追回
未成年人网上打赏主播费用能否全部追回
□ 张坤
现实生活中,有的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手机或利用父母手机私下打赏主播、充值游戏币等,或是做出与其智力水平、精神健康状况不适应的行为,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些行为的效力到底如何?又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呢?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工作中就遇到了一件这样的案例。
刚满8岁的小杰由于需要在手机上完成老师布置的家庭作业,便使用母亲张某的手机操作。后来,小杰的父母发现小杰用该手机在网上购买了某直播平台的“快币”用于打赏,共计支付2万余元。小杰的父母立即联系平台要求返还2万余元,但平台未能解决,于是,小杰的父母将该平台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快币”的充值时间段与小杰自身在学习、生活中可支配的时间段基本吻合,且充值频率较高,打赏内容大多围绕未成年人或校园生活,故予以认定购买“快币”的行为是小杰本人所实施。小杰在该平台内购买虚拟货币“快币”的行为与平台公司形成了网络购物合同。小杰刚满8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合同应属无效。但在该案中,小杰在晚上九点以后,甚至十一二点时仍在APP上打赏主播,其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卡密码,小杰的监护人应当对小杰购买“快币”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法院酌定由该平台公司返还小杰购币款15000元。
说法
本案的关键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民法典总则编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条规定确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两类,一是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比如间歇性精神病人。
一般情形下,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活动,应当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者征得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针对法定代理人的追认问题,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非常态下,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部分法律行为。一是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纯获利益是指单纯取得权利、免除义务,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获得利益时,不因其法律行为而在法律上负有义务。这样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二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比如在购买物品时,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活动范围遵循“必需品规则”,即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条件和其在出售和交付时的实际需要相适应的物品,应依其经济能力、身份、地位、职业等各种情况为标准来判断。法定代理人事先为其子女确定目的范围,允许子女在该范围内处分财产,是对未成年人子女的事先授权,该子女在该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处分行为有效,也属于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在进行民事活动过程中,当事双方均需核实相对人的身份,确认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一方或双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在实施法律行为之前或之后找到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