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要对招聘单位的一些不当行为说“不”
案例一:某保险公司招聘行政专员时,招聘专员告知应聘人员小许每人需缴纳300元的招聘信息费及招聘资料费。小许看好多人已经交了此项费用,遂也交了300元。后小许被告知没有被录取,于是想要回自己交的300元,并称:“你们的资料几乎与面试题没有关系,我也没有损坏,你们把资料费的钱退给我吧。”该公司不同意,遂小许向有关部门举报该公司私自收取招聘费用。
经有关部门调查,小许举报事实存在,故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并责令退还小许300元。
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而对于此类违反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做出相应的处罚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议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某化妆品公司通过校园招聘招了一批管培生,但此时招聘的管培生还未取得毕业证,化妆品公司为确保被录用人员的稳定性,统一暂扣此次招聘的管培生的等级考试证书,并约定在其取得毕业证并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退还应聘者的等级考试证件。
本案例中,化妆品公司以确保未取得毕业证书的被录用人员的稳定性为由扣押被录用人员的等级考试证件的做法是违法的,这是因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员工招聘过程中,不得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证件。
在招聘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会出现向应聘人员非法收取费用的行为,即“先交费,再上岗”。具体在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非法收取费用的行为表现主要有三种,如:
1、收取押金:直接或变相地要求应聘人员付押金,如直接让应聘人员叫抵押金或让应聘人员交胸卡费或其他费用,并承诺在工作一定时间内再报销相关费用;
2、收取招聘服务费用: 直接要求应聘人员支付招聘服务相关的费用,如招聘信息费、招聘资料费等;
3、要求投资入股:强迫应聘人员或拟录用的人员投资入股。
无论是哪种行为,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收取费用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其违法性的判定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该条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另外,用人单位在确定录用相关应聘人员后,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相关技能证书原件的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
还有一些招聘单位,对应聘人员个人信息保管不当造成泄露或未经应聘人员同意的情况下有意泄露。使应聘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籍贯、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家庭地址、传真号等信息流向社会,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些,你知道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