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报道】为民亮剑 守护希望和梦想 ——澧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掠影

沿着澧县澧浦路北望,澧县人民检察院大楼傲然矗立、直指蓝天;熠熠生辉的检徽、迎风飘扬的国旗、铁骨铮铮的独角兽,无不彰显着肃穆与庄严。

扫黑除恶是党和政府立足我国社会发展实际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诉讼监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指针,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关乎民生民利。澧县检察院自觉提升政治站位,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对犯罪分子产生了强大震慑作用。全院干警,手执忠诚、信念与执着铸造的正义之剑,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落实中央扫黑除恶部署,守护一方社会安宁,守护老百姓的幸福和希望,守护“新澧州、新跨越”的梦想,是真正的守护神。

精准用法 扫黑除恶绝不手软

县检察院旗帜鲜明参与扫黑除恶工作,注重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出重拳、下重手,让人民群众对社会安定有更多获得感。他们推行“五个一”案件审查模式,从严把握案件证据关、事实关、法律适用关和程序关,严格开展非法证据审查,确保涉黑涉恶案件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切实做到打准、打狠、打出声威和实效,努力让每一件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2017年5月1日凌晨1时,刘某来到澧县兰江闸附近的停车场,戴好手套、口罩、帽子,左手持辣椒水,右手持匕首,趁被害人陈某、龚某二人在小车上聊天之际,来到该车车旁,朝被害人陈某喷洒辣椒水后对其持刀威逼抢劫,共抢得现金300元,手机两部。尔后,刘某为了顺利逃离现场,将被害人陈某的小车钥匙抢走并驾车逃离。

无独有偶,仅仅过去三天,5月4日,在澧县澧阳街道办一小区附近,发生了如出一辙的抢劫事件,丧心病狂的刘某带着作案工具,趁被害人张某某刚上小车之际,迅速拉开该车的左后门坐到车内,准备实施抢劫,被害人张某因受到惊吓弃车而去,刘某随即劫走小车,将车内的600元现金、一部手机据为己有后,弃车潜逃。

一时间,澧县县城人心惶惶,人人自危。2017年6月6日,澧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侦查终结报告中,刘某抢劫物品包括现金900元,手机三部,财物价值5300余元。办理此案的检察官敏锐地意识到,抢劫的小车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据案中的情形,刘某劫取的小车也应该计入抢劫的数额。

2017年7月3日,澧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并积极引导取证,将劫取的两辆小车均计入抢劫数额,财物价值就由5300余元升至33万余元,刘某抢劫公民财物,达到了数额巨大。2017年8月,澧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该案的成功办理,引起中央电视台关注并被报道。

除恶务尽 追诉漏犯被判重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案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往往受害者众多、涉案资金大,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老百姓对此类犯罪分子深恶痛绝。县检察院结合实际,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这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锁定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上述犯罪中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分子,坚持该捕即捕、该诉即诉。

2017年9月11日,经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马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一审被澧县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对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依法追诉的漏犯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一段时间以来,澧县大街上出现了一些“信息咨询公司”,他们利用网络平台,虚构投资项目在平台上发布,采取每万元月息1.5—2分的高利息为诱饵,用口口相传、门面飞字广告等形式进行宣传,骗取不明真相的群众到该公司投资。不少群众取出了银行存款,有的甚至拿出了养老钱,幻想钱生钱,以为找到了发财的好门路。最后结果,不仅没有得到收益,甚至本钱也血本无归。

“一个好的案例胜过一打宣传文件”,澧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成来彪经常告诫干警,嘱托一定要把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办准、办实、办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7年1月5日,澧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澧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马某某集资诈骗案,经审查,查明马某某共骗取覃某某等54人790余万元。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察微析疑,不放过一点蛛丝马迹,发现余某某具有参与该起犯罪的嫌疑,涉嫌集资诈骗罪,遂建议公安机关将余某某移送审查起诉。

近年来,澧县人民检察院将多人犯罪、多发性犯罪、一案多起犯罪作为追捕、追诉的重点,对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从而发现漏罪、漏犯线索。仅2017年,该院对公安机关应当逮捕而未逮捕的,追加逮捕7人;对应当移送审查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追加起诉20人,真正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专项监督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2017年9月15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庹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4万元,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这真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

2017年5月24日,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澧县宏卫市场一腊货店的生产作坊进行检查时,发现庹某某有在腌制的肉制品上喷洒农药“敌敌畏”的事实。该局根据与澧县人民检察院达成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将该线索通报了澧县人民检察院。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澧县人民检察院一直把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专项监督作为刑事检察重点之一,干警在给予专业咨询的同时,意识到这是涉及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的大问题,当即就调取证据的方法、依据等向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提出建议,并要求他们及时反馈取证情况。根据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反馈意见,澧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庹某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向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出了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意见。

2017年5月25日,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线索移送澧县公安局。当日,澧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近年来,澧县人民检察院加强与环保、畜牧、食药监等行政执法单位的联系,开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专项监督活动。为了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重点案件办准、办实,澧县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引导侦查,固定证据。

2017年6月7日,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犯罪嫌疑人庹某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正常的腌制肉,在湿热天气里容易生虫,而喷洒了药水的腌肉不生虫,卖相好看。2017年5月间,为防止腌制的鸭、猪肉生虫,庹某某脑洞大开,竟以农药“敌敌畏”兑水后,配成喷洒液,喷洒在腌制的鸭、猪肉上,制成腊制品。当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进行检查时,发现作坊内存放有“敌敌畏”农药,经当场对庹某某进行询问,庹某某承认了在腌制的肉制品上喷洒农药“敌敌畏”的事实,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当场扣缴腌制的鸭、猪蹄、猪肉若干。经检测,扣缴的鸭肉、猪肉、猪蹄上均含“敌敌畏”成分。庹某某承认,2017年4月喷药的产品中,庹某某已销售了4300余元的腌制食品,主要是卖给了专门买便宜货的小餐馆,最终流向餐桌,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害人终害己,庹某某最终自食其果,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对于此案,澧县人民检察院并不局限于就案办案,而是举一反三。针对群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的情况,澧县人民检察院办理该案的干警自编、自导、自演,精心制作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共同守护舌尖安全》的微电影,在澧县电视台法制澧州栏目播出,既提升了人民群众对相关法律、食品安全常识的知晓率,又对那些试图危害食品安全的不法商贩予以了有力的震慑,社会反响良好。

《城头山视窗》2018年第2期卷首语

《城头山视窗》2018年第2期封面

城头山视窗 | 编辑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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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扫黑除恶  护稳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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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溪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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