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工伤就决不走人损程序,谈工伤与劳务致损的区别

在很多时候,由于我们劳动者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往往在遭受工伤时不知如何处理,而只能迁就于用人单位的处理意见,或者按照其处理方式和程序进行;更有甚者会将工伤案件以普通人身损害来处理,致使工伤受害人的利益遭受极大不公。

实际工伤和劳务致损不管是认定上,还是赔付上都是存在很大差别。本文就二者的区别做一简要阐释。(本文仅就劳务致损与工伤进行解析,其他类型人身损害未在分析之内。)

一、二者认定的基础条件不同,工伤是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劳动者因公或因工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其前提是是否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如果有则应认定为工伤;如果没有劳动关系,那就是人身损害(即劳务止损)。

认定劳动关系不是我们单纯理解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只是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之一,并不是唯一。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实质上符合劳动关系的要件,即可认定为他们具有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二、认定的内容范围有所不同

工伤的认定范围相对广一些,比如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的损害;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因抢险救灾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等均系工伤认定范畴;而劳务致损只能是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或其他因公/工行为导致的损害,相对来讲认定范围小一些。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责任承担有所区别

工伤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劳动者受伤是否存在自身原因过错,均不给其划分责任;而劳务致损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划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过错的,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分别承担责任。

四、伤残赔偿标准不同

工伤伤残赔付标准实行的是统一标准(根据地方经济状况,现实情况有所不同),无城镇与农村标准之分;而劳务致损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是不一样的,一般农村赔付标准偏低。

当然,农村户口不是一刀切的全部按照农村标准,实务中在绝大部分地区都采用的是按伤者主要生活收入来源来确定适用农村还是城镇标准;一般情况下只要能证明近一年主要生活收入来源或近一年一直在城镇生活,即可按照城镇标准赔付。

(注意:全国已经开展实施交通事故农村与城镇实行统一标准,但大部分地区只是交通事故实行统一标准,而其他类型人身损害还是城镇和农村相区别。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不管是哪一类人损赔付标准都是统一的,没有城镇和农村区分。)

五、适用法律依据不同

工伤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及与之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而劳务致损和其他人身损害案件则适用《民法典》以及人身损害相关的司法解释。

六、处理机构和法律程序不同

工伤流程可分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关系系确定的情况下,单位应在工伤事故发生一个月内申报劳动保障部门,如果一个月内没有申报,可由劳动者自己申请;造成伤残的,劳动保障部门会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伤残鉴定;最后才是确定赔偿金额(一般最终赔付都是由劳动仲裁委裁决)。

二是劳动关系不确定过的情况下,首先要确定劳动关系,即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确定,在确定具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程序同上(情况一)。

对于劳动致损造成的损害,如果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纠纷,其维权程序只能通过向法院诉讼解决;如果劳动者有伤残可能或需要确定伤残等级的,需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七、伤残鉴定机构不同

工伤够残的,其鉴定是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而劳务致损,则和一般人身损害鉴定一样,依据的是《人体损害伤残程度鉴定标准》或《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即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

(注意:劳动能力鉴定和司法鉴定相比,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要低一些,比如司法鉴定伤残为10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很有可能会是9级。)

八、举证责任不同

工伤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用人单位要脱责的话,要举证证明劳动者事故造成的损害并非工伤;而劳务致损则要伤者举证证明自己受伤系工作时间,履行工作任务等具有工作性质的行为或意外所致。

九、赔偿主体不同

工伤构成伤残的,一般由工伤基金和单位来承担,支付能力较强;而劳务致损一般是由老板或上属单位承担,容易在给付赔偿金时出现推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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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工伤赔偿不管是赔付标准还是赔付主体的支付能,及维权程序都比较有利于事故伤者;但在实务中工伤的程序相对较长,短则半年,长则两三年,所以有些时候伤者在斟酌后可能会选择通过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直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当然大部分都是在核算工伤和劳务致损赔付差额不大的情况下才会这么选。本人建议,如果能认定成工伤尽量走工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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