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保险的税前扣除的例外

一般情况下,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不能在所得税扣除,但也二种例外情况。

一是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购买的人身安全保险。

对于什么是特殊工种,那要看法律的规定。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企业必须为这些工种的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时,这些商业保险费用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再如《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如果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只是企业自愿对个别工种的员工购买商业保险,那么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是企业职工在差旅费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员根据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是经常发生的事情,既然出差就要乘坐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无论选择飞机,还是火车,为了防止意外的发生,都需要购买商业保险。有出差经历的人都知道,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不是很多,乘飞机也就20块钱,那么这些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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