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如何披露

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如何披露

《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董监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本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在减持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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