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居民医疗住院报销比例

一、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400、500、600,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可以纳入统筹的部分按照在职职工85%、85%、90%比例进行报销、退休职工95%、90%、90%比例进行报销。 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可对患有大病个人负担较重的参保人员,实行医疗费二次报销。参加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的累积金额超过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以上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报销60%,报销金额不足100元的,医疗保险基金不在予以支付,最高支付上限为10万元。 参保职工参加的大病医疗保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报销金额超过10万以后自动进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到90%。大病救助为45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仍按1.2万元执行。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补偿,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补偿,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7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

以上仅作为参考,各地适用不一,以当地医保局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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