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巨头的垄断该“管”吗
这两天网上有个说法,说互联网巨头“不是反垄断的法外之地”。确实,最近网上对互联网巨头进行反垄断的呼声很高,感觉它们都有点像过街老鼠一样。对此,笔者觉得有必要纠正对垄断的错误认识。下面首先说明垄断的含义,然后指出应该区分垄断和垄断价格。
“垄断”应该是指“是否人为地限制他人进入”,而不是指市场规模或市场份额有多大,也即我们不能用市场份额的多少来说明垄断,即便某企业现在没有一个竞争对手,但只要有潜在的进入者,那竞争仍然是存在的。
垄断通常被理解为占据市场支配地位,但很多中小企业在自己的细分市场都占支配地位。但放到更大一点的市场看,又是竞争性的,因为他们生产的产品还是有替代性的。
实际上,现实中不同的厂商多多少少都占据一定的垄断地位,如占据有利位置的某家商店可以认为是垄断的。垄断并不排斥竞争,垄断和竞争总是并存,或者说,竞争总是垄断企业之间的竞争,是在存在着差异化、具有一定规模和进入壁垒的厂商之间展开的。竞争和垄断是一个硬币的两面。
由于垄断是市场的正常现象,所以它不构成管制的理由。只有当厂商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代价来谋利时,政府才有管制的理由。那么什么情况下才会出现这种情况呢?答案是当垄断厂商能够征收“垄断价格”时。
“垄断价格”是指厂商通过限制产量的方式提高的价格,在该价格下,厂商获得的利益比不提高价格时更多,这意味着消费者利益的损失。举个例子,比如停电时,蜡烛价格上涨到s,但这个s不是垄断价格,只有当蜡烛商联合起来,把价格进一步提高到s+t,这个价格才是垄断价格。米塞斯认为竞争价格的价格差异趋于被竞争所消灭,但垄断价格的差异是不能被竞争消除的,比如在这个例子中,假如蜡烛厂商没有联合起来,那么蜡烛的价格就会随着新厂商的进入而下降,但他们一旦联合起来,排除了新厂商的进入,那么就可以维持垄断价格。这时消费者就要高价购买蜡烛。
但垄断价格不容易出现。具体地说,米塞斯认为产生垄断价格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厂商能够占有特定的原材料,还有如政府给予的特权,如专利和关税,另外,卡特尔或价格联盟也会导致垄断价格,但卡特尔也往往是借助于政府政策才能维持的。
很多人认为,企业规模越大,越有可能制定垄断价格,但实际上企业规模是阻碍形成垄断价格的因素,因为大规模生产会降低平均成本。如大规模生产的厂商确实谋得了“垄断价格”,那一定是其他因素导致的,如专利权,矿权,保有原料来源,或依靠关税保护的卡特尔等。
二是购买者的行为。当厂商减少产量,提高价格后,购买者没有减少购买,使得厂商的利润比竞争价格时更多。这个条件也不容易具备,因为一般情况下,厂商提高价格,消费者就会减少购买,或转而买其他替代性商品,这就导致厂商的利润减少。
以上两个条件很难同时具备,所以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出现垄断价格的。现实中厂商都有程度不一的“垄断”,但垄断不意味着产生垄断价格,大多数的垄断不会减弱竞争,更不会消除竞争,所以,竞争价格是常态,而垄断价格是一种特例。如互联网巨头能够制定垄断价格,那往往是因为政府给予的某种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正确做法是消除这种保护,而不是加强监管。
另外,还要区分互联网巨头的垄断性和互联网企业内部(电商平台上)不同商家之间的竞争,互联网巨头的垄断性不意味着减少了平台上不同商家之间的竞争。当就互联网巨头的规模而言,确实规模很大,但电商平台上不同商家之间的竞争是更为充分了,这种竞争降低了商品的价格,让消费者得到实惠。这是因为互联网降低了消费者的信息成本或搜寻成本,这种成本的下降通过价格的下降体现了出来,当然价格下降还有网购促进了薄利多销的原因。比如笔者注意到,某互联网巨头上出售的某种坚果,价格大致是五十元一斤,而在该巨头出现之前,大约是两百元一斤。这对喜欢该种坚果的人来说是增加了福利。
所以,是否予以监管,要看厂家的具体行为是否合乎自然正义的法律,而不能因为垄断(企业规模大)就予以监管,因为垄断本身不是罪。更不能认为垄断企业“可能”作恶就去监管,因为任何人都“可能”作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