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凌辱奴仆之妻遭反抗,伤了小弟弟,判决结果让人气愤

唐太宗曾经很不爽。

《资治通鉴》记载:

上曰:比有奴告其主反者,此弊事。夫谋反不能独为,必与人共之,何患不发,何必使奴告邪!自今有奴告主者,皆勿受,仍斩之。

翻译过来就是,最近有一些奴仆奴婢告自己的主人谋反,此风不可长。谋反不可能一个人干,肯定有同谋,总会有人站出来告发,何必让奴婢奴仆们来?以后凡有奴仆告发主人的,不查谋反,反要按律处理奴仆,将他们处斩。

我们知道,皇帝们最怕的就是有人仿照自己,黄袍加身,于谋反一事,捕风捉影、大肆屠杀也在所不惜,哪怕是跟一同打天下的老朋友,也不获丝毫怜悯,可为何奴仆告主人谋反,却不接受呢?

(李世民剧照)

原因在于,奴仆在唐朝,根本不被当人。

根本没有资格,做普通人能做的事。

《唐律疏议》里随便一搜,可谓触目惊心。

其一、

谓反逆人家口合缘坐没官,罪人於后蒙恩得免,缘坐者虽已配没,亦从放免。其奴婢同於资财,不从缘坐免法。

谋反的人家属仆人被没官,就算罪人被赦免,那些被连坐的家人亲戚朋友可以免罪放归。但已没收的奴婢不行。因为他们是财产,是物不是人。

其二、

议曰:奴婢贱人,律比畜产。

前面说他们是主人的财产,这时更近一步,将他们比作牲畜。

其三、

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奴婢自妄者,亦同。)各还正之。

(剧照)

如果主人把自己的奴婢假称是黎民,将之嫁娶,要坐牢两年;奴婢自己假称自己是良人而嫁娶,也坐两年。

其四、

即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为妻妾者,准盗论;知情娶者,与同罪。各还正之。

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辄将其女私嫁与人,须计婢赃,准盗论罪。

奴婢就是财产,他们的女儿也是,奴婢将女儿嫁了,就是偷主人的东西……

我们知道,唐朝律法极为严整,成为历代的典范,有些虽然有所改易,但在奴婢一事上,毫无改观,仍然极为瞧不起。

清朝青麟,道光年间考上了进士,官至湖北巡抚,曾与太平军战斗,多次获胜。然对手势大,终失武昌。他想自杀,却被部下抢了刀子,拥至长沙。咸丰大怒,下旨弃市。

收复武昌后,曾国藩上奏说,“武昌再陷,实因崇纶、台涌多方贻误,百姓恨之,极称吴文镕忠勤爱国,於青麟亦多恕辞……百姓尚恃有青麟督兵驱逐,出示怜民。”

可见此人还是有点本事的。然而,他每见自己曾经的主人,“犹不得赐座”。

(剧照)

哪怕成了封疆大吏,在主人眼里,还是奴仆。

清朝《刑案汇览》则记载,乾隆时,有个主人凌辱奴仆之妻,其妻反抗,导致主人小弟弟受伤,结果竟按“殴家长”,将之治罪流放……

想想这位女子,再想想唐太宗所言,是不是觉得冷汗直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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