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车捡手机-天堂还是地狱?

接到一个咨询:乘客坐网约车,将一部手机掉车上了,问捡到的人该承担什么责任?

粗一听,觉得很简单,如果捡到的人拒不退还,这就是妥妥的侵占呀!

仔细一想,事情真没有那么简单,需要区分谁捡到了?是网约车司机捡到了,还是后续乘客捡到了,不同人捡到了,手机的所有权属性不一样,相应的法律后果就不一样了!

这部手机的所有权人是乘客,这点毋庸置疑,现在它被掉到网约车上了,那它是乘客的遗失物还是遗忘物呢?

什么叫遗失物?最初的规定是《民法通则》:“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后来的《物权法》也有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原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现在的《民法典》在第二编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中,再次明确了“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遗失物,顾名思义就是失落的财物,复杂点说就是财物所有人因为疏忽,偶然将其持有的财物失落在某处,以致脱离了自己的控制,简单点说就是不知道财物丢的时间和地点。

可以看到,遗失物受民法调节。拾得遗失物不还,只是民事侵权行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也是承担民事责任。

什么叫遗忘物?关于遗忘物的规定来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也即构成侵占罪。

遗忘物,顾名思义就是忘记的财物,是指财物所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简单点说就是知道财物失去的时间和地点。

回到开头的咨询,乘客把手机掉在网约车上,手机就是乘客的遗忘物而不是遗失物,因为乘客能够明确知道手机就是在网约车上。网约车司机捡到手机,拒不退还,数额达到5000元,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侵占罪是亲告罪,需要乘客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才能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是后一个乘客看到车上有一部手机,拿走了,这是不是捡到遗失物呢?

很显然,后一个乘客的行为,并不是捡到遗失物,如果手机价值到了立案标准,那就构成盗窃罪。

我们来这样看,手机被乘客遗忘在网约车上,这时司机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就产生了对手机的保管义务,手机处于司机的控制和支配下,后一个乘客乘司机不备将手机拿走,完全符合盗窃的特征: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所以会被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更有多起案例是以此罪名将后一个乘客定罪量刑的。

所以,不是自己的东西,还是不要起贪念,不管是遗失物还是遗忘物,非法据为己有都是不对的,捡到了交给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才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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