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了!纪委常委违纪案件办理程序详解!
作者:叶研,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文章要旨
1.各级纪委委员、纪委常委违纪问题,由同级纪委立案审查。
2.处分省纪委常委,由中纪委批准,报中央备案。
3.给予地、市以下纪委常委党纪轻处分,报上一级纪委批准;给予党纪重处分,报上一级纪委审议,由上一级纪委报同级党委批准。
注:该文发表于2017年11月29日,转载时已将文中2017年《规则(试行)》更新为2019年《规则》。
2019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七条(原文为《规则(试行)》第六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
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纪委常委如涉嫌违纪,应由哪一级纪检机关立案审查、如何履行报批程序。为便于研究,本文以省纪委常委(指不担任书记、副书记的常委)为例进行研讨。
01
由哪一级纪委立案审查
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但《规则》对此进行了修改,根据《规则》的规定,省纪委常委涉嫌违纪问题,应由省纪委立案审查。
第二种意见认为,省纪委常委涉嫌违纪的,由省纪委执纪审查部门进行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均有一定难度,仍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17条的规定,由上一级纪委立案审查。
1994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
关于省纪委常委涉嫌违纪,应由哪一级纪委立案审查的问题。《规则》第七条对《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问题,由中央纪委受理和审查。据此,不担任省纪委书记、副书记的其他省纪委常委不在上述范围内,不属于中央纪委受理和审查的范围。因此这类人员只能归入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即同级纪委委员违纪问题,由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这里的同级纪委委员,包括不担任书记、副书记的省纪委常委。
同时,《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纪委常委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由此进一步说明,省纪委常委的线索处置等,由省纪委具体办理。此外,在《规则》发布之前,中央纪委有关部门已于2015年下发通知,明确由省纪委对其常委进行监督管理。
02
如何履行报批程序
关于省纪委常委涉嫌违纪,应如何履行报批程序的问题。
1987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给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报中央备案;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报中央备案。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省纪委常委的违纪问题,由中央纪委立案审查。根据当时的规定,对《通知》中关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的规定一般理解为:这类案件由中央纪委立案审查,并作出决定和予以批准,属于决定权和批准权合一的情况;而不是指由省纪委立案审查后上报中央纪委批准。但在《规则》第七条作出修订后,省纪委常委涉嫌违纪案件由省纪委进行立案审查,在审查结束后,应当按《通知》规定报中央纪委批准。
编者注:根据有关规定,地市以下纪委常委,给予党纪轻处分,报上一级纪委批准;给予党纪重处分,报上一级纪委审议,由上一级纪委报同级党委批准。
法规
链接
1.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修改《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的通知(中纪发[1987]5号 1987年3月28日) 作如下几点修改:
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顾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仍报中央批准;给予顾问委员会常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上述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报中央备案;给予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其他委员上述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批准,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顾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报中央备案;给予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其他委员上述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2.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规定的通知(中纪发(1983)12号)
二、对党的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报中央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报中央批准。
对各省、市、自治区党的顾问委员会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本人所在委员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各省、市、自治区顾问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常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常委,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核,报中央批准(已被1987年通知修改);地、市以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常委,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核,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委批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