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5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经常出现?不是公司故意,可能只是习惯
在劳动关系中,经常会出现公司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有很多是公司故意为之,但有一些也许不是公司故意,而是以为不懂,于是采用来以往习惯性的做法,并且这些习惯性的做法,很多员工也不清楚,甚至认为公司的做法是没问题的。于是要么就是不知道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么就是因为错误理解,导致在劳动仲裁时自己被动。本文提到的的这5种,是经常会出现,但仍然会产生误解的做法,我们一定要弄清楚性质和如何去应对!
一、认为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要提前1个月通知
这个是很多公司和员工都会误解的,很多公司在操作过程中也是这样去做的。其实产生这种误解的根本原因是,一直来,公司为来操作方便,于是统一提前1个月通知和安排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这个主要是为来公司防止漏掉,也是为来能够提前处理对于不续签的员工,并有时间安排工作交接。久而久之,员工就认为,不续签劳动合同要提前1个月通知。
实际上,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因为劳动合同约束的是公司和员工双方,对于合同期限这些条件都是双方达成一致的,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并不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实际上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的1个月内完成合同续签都是没问题的,同时就算劳动合同到期后,没续签,但在1个月内,公司提出不续签,公司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超出这几天的工资即可,并不会额外承担什么责任!更不会有所谓的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二、认为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
老法规里是有一个所谓的自动离职的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大的漏洞,所以《劳动合同法》出来后,对此进行了完善。也就是说哪怕员工旷工一个月,也不能直接视为自动离职。
公司规范的做法是,只能将旷工三天或者旷工几天,定义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确保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有效的。那么如果员工出现连续旷工超过3天,那么公司就可以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来合法辞退员工,也就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无需支付补偿金。一般公司要通过邮寄或在公司公告的方式进行。
如果公司没有这样做,即便员工旷工一个月,那劳动关系也没有解除,到时候员工回来找公司,那么公司一样要承担劳动关系未解除的相关责任。在实际劳动仲裁中,经常会因为连续旷工,但公司没有合理应对,出现这样的裁决:“公司无法证明是员工提出离职,员工也无法证明是公司辞退,因为视为由公司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很多公司为此还觉得非常冤枉!
三、认为试用期员工转正必须要经过公司审批才有效,认为试用期可以随时辞退员工无需补偿。
很多公司和员工认为试用期员工想转正,必须要经过公司的批准,否则就不是正式员工。还有人认为试用期公司可以随时让员工走人,无需补偿。
实际上,试用期和转正没有什么不同,公司唯一多了一项权力,就是能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除此之外都一样。
目前已经没有试用期“转正”一说,只有试用期和非试用期区分,试用期一过,就是非试用期,也就是转正状态,公司批不批准都不影响。
试用期一经约定,就不能延长。否则公司要承担赔偿金,公司违规约定试用期或违规延长试用期,则超过法律规定部分的试用期,经过实际履行后,公司每月要向员工额外支付1个月的赔偿金。比如超过规定试用期3个月,则公司需要额外支付3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四、认为只要辞退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就得支付代通知金。
很多员工,以及少部分公司认为,除了无需支付补偿金的合法辞退外,凡是涉及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解除劳动关系,只要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都需要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其实这种也是错误的理解。
《劳动合同法》中,公司需要支付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的情形,只有3种情况。其他根本不需要支付。还有只要是公司违反辞退,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形,也就是2N,那不管什么情况,都没有这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五、认为急辞工,员工需要赔偿公司的损失,于是直接在离职工资中扣钱。
什么急辞工扣30%离职工资之类的,看起来似乎有那么点道理,但实际上都是不合法的。虽然员工不履行离职手续直接走人,的确可能会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
但对于员工的离职工资,也就是合法的劳动报酬,除了个人所得税、社保费等法律允许的情形外,其他在未经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公司没有任何权力直接扣除。如果公司认为自动离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那么公司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员工赔偿,而且公司要证明损失是不是员工自离造成的、员工承担多少比例、这个损失额度是否有效等等。
总而言之,这些做法是这么多年很多公司习惯性的做法,久而久之,一些员工也就认可了,但习惯性做法,不代表就是合法的,这些我们一定要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