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确认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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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怀文解答:
应收账款确认无法收回的情况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税前扣除。
一、会计上做确认资产损失的处理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现在已经改为留档备查),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因此,会计上作资产损失处理是必要条件之一。
根据公开的税务稽查案例显示,企业只是做了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税务上不认可是“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所以税务稽查最终的处理结果,是要求企业纳税调增、补税以及滞纳金等。
二、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材料
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说明:
上述规定中涉及到“出具专项报告”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从2018年度起,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三、资料留档备查,直接填报纳税申报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
1、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2、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综上所述,应收账款确认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就是要满足上述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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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怀文解答:
个人出租商标涉及到以下几个税种,分别予以说明。
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出租商标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只要一方在境内的,就属于在中国境内销售无形资产,需要交纳增值税。因此,居民个人出租商标即使全部在境外使用的,也需要向中国政府交纳增值税。
根据税法规定,实际交纳增值税后,还需要根据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其他地方性基金等。
二、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因此,个人出租商标取得所得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算税金。
根据个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方式也是存在差异的,下面分别说明。
(一)居民个人
1、预扣预缴
根据个税法规定,对于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组成部分,应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合并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支付方在实际支付费用时,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第八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因此,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税金=不含税收入×(1-20%)×20%。
2、汇算清缴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次年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非居民个人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因此,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扣税金=(不含税收入-5000)×适用税率-适用速算扣除数。
如果非居民个人条件发生变化,变成了居民个人后,已经按照非居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需要汇算重新计算,然后多退少补。
三、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租赁合同主要是针对有形资产的租赁,并不包括无形资产的租赁;产权转移,主要是所有权和商标专用权等转移,出租不涉及转移。因此,商标租赁合同,不涉及印花税,不需要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