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应当主动接受哪三种监督?
《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由此可见,党员必须接受监督,而且接受监督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一般来说,党员应该接受以下三种形式的监督:
1.党内监督:包括组织监督、上级监督、同级监督、下级监督;
2.外部监督:包括民主党派监督、人民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3.历史监督:主要由于当时客观条件限制和人们认知水平受限,一时没有科学、准确把握党的方针、政策、路线。如遵义会议是对中央苏区红军第五次反“围剿”以来,临时党中央的所犯的军事路线错误进行监督和纠正;再如1945年党的六届七中全会作出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是对1921年至1945年临时党中央在共产国际领导下所出现的政治路线,以全党的决议形式进行监督和纠正;还如1981年6月27日至29日,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一致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是对一段时间党中央和中央领导错误发动“文化大革命”,以全党的决议形式进行监督和纠正。
法国政治学家孟德斯鸩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英国历史学家约翰阿顿曾指出:“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人,提倡监督、欢迎监督、自觉接受监督,这是党有力量的表现,也是领导干部政治上成熟的表现,更是党对人民、国家和历史负责任的表现。
当然,接受监督不能停留在“口号上”,真正的中国共产党员不是“口头革命派”。所以,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的决议中指出的:“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事实”,还应该做好下篇文章,采取科学、有效、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组织人事措施,创建实在管用的良性机制,全面落实党员权利保障制度,保证党中央的决议在基层末端得到有效地落实。
在坚持和强化内部监督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外部监督。否则,便是行不通的大道理。唯有这样,才能紧握马克思主义政党治国理政的科学法宝,克服“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律。
(作者为中共葫芦岛市纪委书记。感谢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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