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责任认定规则(二)

11、同一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比如,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发生在受害人与其他机动车方之间,而运输合同关系发生在受害人与客车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受害人与其他机动车方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受害人与出租车方之前是运输合同关系;诉讼标的不同,受害人与其他机动车方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损害赔偿,受害人与客车之间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涉及的当事人不同,受害人可以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赔偿诉讼。

12、受害人在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的,有权继续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

如果受害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有权起诉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属于继续性发生的费用,在赔偿期限届满后,如果受害人仍然生存,且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则将继续产生赔偿费用,只要损害事实仍然存在,受害人请求保护的诉权不应受到诉讼次数的限制,应当在五到十年的期限内确定赔偿期限。

13、机动车一方未投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应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

1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超出部分的认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不予支持。

15、“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运用

在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根据事故发生时,事故双方的车辆性能、造成危险局面的成因、危害回避能力的大小、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等具体情况,判定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16、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民事诉讼法中并未规定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不能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也只是规定就物质损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排除。

另外,侵权人的同一行为既符合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侵权人应当同时承担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

17、受害人持续不作伤残等级鉴定,且每年都有新发生的治疗费用的情况处理

需要确定因伤治疗是否终结。是否治疗终结属客观性评定标准,双方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鉴定申请。如果相对方不进行必要的配合,则可认定治疗终结,进入强制伤残鉴定。对伤残等级鉴定后的持续治疗,其治疗必要性以及与交通事故之间关联性的举证责任在于受害人。

18、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所垫付医疗费的追偿方式

受害人对医保和侵权人的赔偿不能兼得;同时,侵权人不能因受害人享有医保而减轻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受害人也不能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而获利。如果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没有参加案件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通知案件的诉讼情况,支持其向义务人行使追偿权。

19、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驾驶人为了车辆所有人的利益无偿代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对车辆既具有运行支配,也享有运行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无偿驾驶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根据其主观过错进行判断。

20、无业且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致残的残疾赔偿问题

人的生命价值无本质上的区别。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并无必然联系,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伤残等级的,义务人应承担残疾赔偿金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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