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衡 | 法家学说该为秦朝短命负责吗?
一、重新检视法家学说与秦政兴亡之关系
在以往的研究当中,学者们往往因法家思想与秦政牵连颇深,而将秦朝短祚的原因归咎于法家所倡导的严刑峻法,这一观念背后的理论逻辑是,某种占据主流的思想与其时的政治制度或者政治实践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关联,也即思想需对其社会化的实践负责。这一观点在本次会议中,受到了不少专家学者的挑战与批判。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马腾(《秦朝发思想形态的构建与瓦解——以“儒法竞合”为线索的意识形态话语解释》)认为,秦以法家立国称霸,构建了一套从思想学说到现实政制法家化的意识形态。他明确区分了作为一种理论思想的法家,以及在秦政实践中被意识形态化的法家,前者与后者存在明显区别。宾夕法尼亚大学东亚系教授Paul R. Goldin(金鹏程)在其文How Realistic Was Early Chinese Legal Philosophy(《早期中国的法律哲学有多现实?》)中通过比较《商君书》《韩非子》等法家传世文献与睡虎地、张家山、里耶等地出土的简牍资料中关于“孝”“法”以及法的应用等内容,指出法家理论与真正实行于秦国/朝的政制之间,有着巨大的差别。思想与社会之间并不始终保持一种完全契合的关系,二者之间有互动也有背离。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张倩茹(《〈商君书〉与秦政治的关系》)则进一步将法家思想与秦政实践的关系归结为五个具体的层面:思想指导实践、思想总结实践、思想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再次指导实践、思想未落实到实践、思想未直接形成政策。可见,思想的社会化是一个充满多样性与复杂性的过程,这提示了法家思想作为一种思想理论的独立性,它拒斥着在与秦政的纠缠不清中被要求负担一些本不属于其自身的历史责任。以上都是专就法家思想与秦政的关系而言,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贾坤鹏(《论秦始皇与诸子百家的关系》)则从分析秦始皇执政所采纳的思想资源入手,指出秦始皇不是任何思想的信徒,而是根据形势需要对诸子百家进行选择、改造,他的思想因时而异,具有鲜明的思想个性。这意味着法家并不是指导秦政走向的唯一思想原则,或说法家思想并不能为秦始皇所有的政治行为负责,虽然它可能在实际上确比其他思想更深地出入于秦政之中。
一些学者则从理论上反思了以往学界将秦朝短祚归因于法家的主观原因,并对研究方法提出了新的思考。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蒋重跃(《商鞅和〈商君书〉》)指出,一直以来对商鞅和《商君书》的研究都是在传统学术范畴,即儒家或法家的叙事之中进行的,它不可避免地受到预设的学派及价值立场的影响。因此应当首先悬搁掉某些平面化的叙事,采取较为中立的立场来进行客观的、立体的分析,在历史的脉络中同情地理解历史人物及其思想。四川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教授唐代兴也认为“秦亡于暴政”源于汉初儒生基于自身利益欲求而迎合新朝寻求合法依据和正义来源而共同制造出来的污秦的语言暴政史。也即汉初的儒生们在对秦亡经验进行总结时,已然掺入了主观色彩,欲以满足其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而后世学者在回溯这段历史时,往往不加省察地引用汉儒的论断,遂至于积重难返的境地。因此,唐代兴指出欲建构一种严肃的考信历史真实、辨别历史真伪、探求历史真相、发现历史真知、揭示历史真理的研究方法,需要我们反思前人的历史观,还原事件发生当下的历史语境,发现历史本体,再予以关联证明。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硕士生孙舒苇(《商鞅变法“秦民大悦”的虚与实》)就是具体地通过对史书中“秦民大悦”这一表述背后实际隐含的社会背景与社会基础的分析,指出史书评价不能轻信的观点。
那么,除了详审史料背后是否糅有叙事者主观立场之外,如何才能尽可能地还原历史语境呢?本次会议提到的一个可行的方法就是进行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的对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力(《关于考古资料与先秦法律思想史研究的初步思考》)指出,我们应当借助出土文献来重新审视过往我们引以为研究基础的传世文献,将研究建立在坚实的史料之上。在这方面,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王晨光通过对比《成人》与此前刊布的清华简,指出多数先秦文献中出现的“型”应释作典范,绝非刑罚之“刑”,从而对“目前所见唯一一篇先秦法制史文献”的定位提出质疑的做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院博士后宋磊(《礼法转捩与治道转型:子产铸刑书与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则进一步指出,当出土文献也并非一手材料,而是后人的追述乃至时人的评价时,它的史料价值也值得重新审视,因为它同样可能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与个人情感。另一个方法则是先将思想与社会的关系错落开来,回归先秦法家本来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再来思索其与秦政之间的关联。这一方法已被与会学者有意或无意地应用到了研究当中。
基于对法家理论的整体性把握,不少学者重新审视其与秦政的关系,认为秦朝二世而亡恰是其没有完全根据法家思想来设计政治制度的结果。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林敏(《最低限度的德性之治——〈商君书〉中的“圣王治国”论及其德性追求》)从德性的视角,指出《商君书》与传统儒家一样,同样重视德性问题,同样存在着政治正当性的理论建构,只不过是要通过与儒家不同的“法治”来实现最低限度的德性之治。而导致秦政灭亡的正是当政者抛弃法治、滥用刑罚,这是对《商君书》的背离。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院博士孟兵强(《论韩非学说与秦亡关系——以韩非君臣观念为例》)从韩非子思想中君主虚静无为的原则入手,认为秦二世对宗室、李斯等人的诛杀以及穷奢极欲、滥用刑罚等违背了这一原则,并最终导致了秦的灭亡。这样的思考与结论颠覆了以往人们有关法家思想与秦政兴亡关系的认知,很有启发意义,不过似乎也有将秦亡的因素简单化约之嫌,还需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与讨论。
二、法家学说之多元呈现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白彤东(《韩非子为何重刑轻赏?》)对于韩非子提倡轻罪重刑、重刑轻赏的原因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他指出韩非子之所以重刑轻赏,是认为避害更有刚性与普适性,回避痛苦是人类行动的更根本的驱动。这提示我们韩非子思想有其深刻的理论脉络,对它的研究应当着眼于整体,而不能抱执某个单一的面向以偏概全。
如一般认为法家思想惨刻少恩、否定道德,孕育了秦的暴政传统,但若从学理层面进行整体性分析,就会发现法家思想的复杂性与深刻性。台湾师范大学国文学系助理教授曾暐杰(《譬喻中生存——韩非基进法刑论述的道德内涵》)指出,韩非子的理论系统,是在面对“争于气力”的战国乱世中残酷的现实而发展出的激进诠释学,这是一种放弃了形上学的慰藉以及搁置了道德论述的诠释,它试图从根本去解决无有道德的民性以及无法回归“竞于道德”的困境与焦虑。因此,这不意味着他在根本上否定道德,只是认为至少在战国末世,道德不可能。也就是说韩非子对于道德论述的暂时搁置,是基于他对其所处时代的根本体认,这种搁置不意味着反对或拒斥,因而也不是持久不变的。而另一些学者则从“民”的角度指出,法家虽然总是搁置相关的道德论述,但其思想中却也是蕴含着道德的因素的。如三江学院教授徐克谦(《试析先秦法家的人民观——以〈韩非子〉为例》)指出法家思想中国家/君主与人民的互动包含两个层面,一方面,民并非政治的主体,“民智不可用”,统治者需要借助法对民众进行教育与引导,这也就是一般认为法家严苛的一面;另一方面民是国家之本,符合人民的长远利益是法治措施的根本目的,这是常常为人忽视的一面。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文法学院讲师丁义娟(《从“民”的地位角度看商鞅法家理论》)也指出法家思想在涉及“民”的问题时的复杂性。她认为虽然民在“上-官-民”的社会结构中具有被动性,但他是法家整个治理理论的出发点,民众生活改善和国家富强是其目的。通过文本的细读,法家思想的丰富面貌得以展现。
希伯来大学孔子学院院长尤锐(《从〈商君书·徕民〉看“商鞅学派”等思想变迁——兼论战国晚期秦国人口及军事变化》)指出《徕民》篇在某种程度上对《商君书》其他篇章主导思想的背离,恰恰体现了《商君书》思想的革新性特征。在此,他向我们揭示了这样一个悖论,即当一种本身具有极高革命性的思想成为主流思想之后,就容易丢掉这种革命性,而被奉为一种一成不变的定论,从而走向它的反面。这提示我们,《商君书》的思想乃至整个法家思想,并不是亘古不变的,它具有随着时代语境变化而变化的灵活性与革新性,因此,在后人思考法家思想时,也不能采用一种静止的眼光与思维,而应从现实的眼光去动态地看待法家思想,如此与法家的对话才成为可能。法家思想作为影响了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已经在不知不觉中参与了我们文化身份的构成,在当下的时代语境之中,如何在正视其理论缺陷的基础上合理吸收其积极的成分,重新激发出古老思想的内在活力,也是不少参会学者关注的话题。
三、法家思想对于现代社会的启示
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教授周四丁(《论韩非的诚信观及其对当代诚信管理的启示》)认为韩非子的诚信观可以为治理当代的诚信危机提供一些启示:诚信管理要以解决具体诚信问题为依归、依法治国是加强诚信管理的重要保障、需要完善市场诚信监管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带头践行诚信、要认识到诚信管理的长期性与艰巨性。山东理工大学教授王玲(《管仲法治思想与营商智慧的现代性转化研究》)认为管仲在法治建设和营商环境方面的思想和智慧,对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当代价值。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永军(《论商鞅的德法重治思想》)指出商鞅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提出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并举理论图景的政治思想家。因此,他认为对商鞅相关论述的回顾及学理性说明,可以揭示中国最终选择“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文化基础和历史必然性。岭南师范学院法学系副主任孟庆吉(《韩非子法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认为韩非子的“以法治国”、赏罚及变法革新理念对今天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理念借鉴,其科学民主的立法思想、“赏信罚必”的法治原则、“法不阿贵”的法治精神、“循名责实”的法治工作方法、于普法教育的重视对我们的立法、司法、执法等提供了很好的借鉴,而其思想因在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不足也成为我们今天进行法治建设所应吸取的教训和经验。
当然,有学者也指出,对于法家思想的某些理论缺陷,我们既不应当苛责处在两千多年前战国乱世中的古人,甚至也不能强求今人给出完满的解决方案。法家面临的问题,本质上是人类政治面临的普遍困境。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教授宋洪兵(《一种新解读:论法家学说的“政治”视角与“法治”视角》)就认为在法家学说中以“君”的“术”“势”为核心的“政治”与以“法”为核心的“法治”的并行不悖,虽然饱受诟病,但它恰恰是人类政治的宿命,政治的隐蔽与诡诈和法治的公正与光明,必然同时存在,并非某种伦理立场或道德倾向可以改变。所以,当我们在扬弃法家思想以为今用时,要时刻关注法家思想的边界以及我们自身的境遇,也应看到人类政治在通向光明境地的过程中依然面临着巨大挑战。
可以看到,法家思想在当今的政府管理、经济发展、法治建设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而如何能够真正将法家思想从与秦亡教训的紧密关联中解救出来,作为一种独立的思想资源被学界及大众同情理解,不可能一蹴而就,这仍有待于学人们的继续努力。本次会议的成功召开,让我们看到了以公允立场和严肃态度深入开展法家研究的美好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