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裁判者,检察院对法院的司法裁判可以...

法院是裁判者,检察院对法院的司法裁判可以进行民事监督,对于法官滥用裁判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从而保证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和公正的。

老李在甘肃某地做外墙保温工程,一直用的是廊坊大城A公司的真金板,廊坊A公司向老李送货,一般都是有老李工地上负责接收的翟某签收。2015年8月份,廊坊大城B公司联系老李,要向老李供货,价格比A公司便宜,因此,老李经过核算之后,开始用B公司供应的真金板。

2018年,A公司将老李和翟某告上法庭,要求老李和翟某共同支付货款35万余元。

老李和翟某没有接到法院的传票,没有参加庭审,大城县法院按照A公司提供的资料,判决老李和翟某向A公司支付货款35万余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作出之后,法院给老李和翟某打电话,通知他们去拿判决书。

二人接到电话就有些惊呆了,为什么法院不通知自己才加诉讼呢?老李和翟某的电话这些年都没有换过,为什么没有人打电话通知他们开庭呢?

老李到法院查询,法官说通过邮局给他们发了传票。

事已至此,老李说上诉吧,翟某也要上诉。老李向法院写了一个说明,说明这个案件承担责任的应该是自己,因为翟某是给自己打工的。翟某也上诉了,翟某称自己是给老李打工的工作人员,不应该由自己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

老李说,自己欠A公司的货款总计7万多元,自己有证据在2015年之后向A公司支付货款。

老李的孩子按照二审通知的开庭时间到达法院,法官说,你们先对对账吧,下来在通知你们开庭。小李和A公司的代理人开始对账,等待下次开庭通知。

不成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没有开庭。法院直接改判老李承担向A公司支付35万余元货款的义务。

此案一审老李不知道自己成为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A公司提交的证据也未进行质证。二审法院书面审理,老李的证据同样没有向法院提交!

说句实话,自己从事律师这么多年,民事案件二审不开庭的几乎没有遇到过,但是老李遇到了。

老李不明白,自己的电话没有换过,为什么这么大的事情,没有一个人打电话通知自己。

后老李对此案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驳回再审。

老李对此案申请廊坊市检察院进行民事监督,廊坊市检察院认为廊坊市中院书面审理此案没有问题,没有提起监督。

老李2015年之后给A公司付款的证据还静静的躺在自己家里。

老李说,庚子之年,不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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