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下放项目用地踏勘论证权限至省辖市国土局 部分规划业务审批权限下放至这些市县

投实消息   7月4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管理职能的若干意见》,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修改(允许建设区与有条件建设区变形调整)方案审查审批权限下放到部分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县(市、区)。

《意见》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精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范围。省级只对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等进行审批。建设项目(单位)不确定以及拟招拍挂出让的项目用地,不作项目用地预审。减少报省批准的建设用地申请材料。

《意见》减少了下放事项的审查环节,大大缩短审批时间,为贫困县脱贫攻坚项目用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用地以及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安置用地落地争取更多时间,同时也将为河南省百城建设提质工程提供了有力的国土资源服务保障。

下放部分规划业务审批权限

涵盖45个首批百城建设提质工程试点市县

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修改(允许建设区与有条件建设区变形调整)方案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给部分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和济源市、部分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具体名单另行发文。

此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省厅印发《关于规划业务相关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此次权限下放工作,增减挂钩项目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修改(允许建设区与有条件建设区)审批权限一并下放的地区涵盖了全省22个贫困县24个易地扶贫搬迁地区以及6个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县45个首批百城建设提质工程试点市县全部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修改(允许建设区与有条件建设区)审批权限下放范围。

下放项目用地踏勘论证权限。省厅组织实施的用地预审阶段踏勘论证,除报国土资源部、或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的建设项目外,其余均委托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意见》提出, 下放省级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及转让许可部分审批权限。除国家授权省级审批的 34 个重点矿种和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的勘查项目及省财政投资项目之外的省级探矿审批权限、开采的矿产资源及中型规模矿床的省级采矿权审批权限,先行下放给洛阳、鹤壁、三门峡、平顶山、南阳等五个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及巩义、永城等两个省直管县(市)国土资 源局(地质矿产局)进行试点。

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查认定。

减少行政审批:拟招拍挂土地不做项目用地预审

《意见》提出,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精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范围。全部位于市、县级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不再单独或重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只对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等进行审批。

精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范围。除上报国土资源部的预审项目之外,建设项目(单位)不确定以及拟招拍挂出让的项目用地,不作项目用地预审,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的衔接。

取消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 5公顷以上土地向省厅备案事项。取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备案,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承接项目单位时审核上报。取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划拨批前公示的审查。

简化审批程序:减少报省批准的建设用地申请材料

报省政府审批的单独选址、城市(乡镇)分批次、郑州等八个省辖市实施城市分批次用地方案等建设用地报件,取消标明项目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标明项目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批复等三项材料,由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并存档;

取消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文件、补充耕地项目立项文件、批准跨市异地委托补充耕地的批复、补充耕地项目现状图、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图等五项材料;

涉及违法用地的,在提交省国土资源厅或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机构同意补办用地手续确认表的情况下,取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的处分情况、罚没款收据等三项材料,由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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