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罪如何进行认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该条规定了侮辱罪与诽谤罪,其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诽谤罪。
亦即,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而构成诽谤罪的认定,首先,须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何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利用信息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是指:
(一)捏造并散布: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 篡改并散布: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三)明知捏造并散布: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
其次,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何为“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情节严重”是指:
(一)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实务中,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时,其是否构成诽谤罪的关键在于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而“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因数量标准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司法实务中运用最多。
另需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诽谤罪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犯罪,即在一般情况下其系自诉案件,虽为刑事案件但由被害人自行向法院起诉,法院进行定罪处罚。但是,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犯罪案件,仍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