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造成严重后果,也会面临追刑责!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公布,就此打破安全生产领域中“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才面临追刑责的固有观念!现新增三类可直接入刑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要“入刑”!

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并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补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情况,依法提高安全生产违法成本,前移追责关口,彰显事前预防的重大意义!

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时关注安全生产领域的“负能量”,将安全生产相关问题纳入最严峻的刑法规制之下,正是强化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机制建设、以“民生刑法”推动安全生产理念成为全民共识的再次发力。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只有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始终树牢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强对刑法修正案(十一)和安全生产领域其他法律法规的学习,才能抓实抓细抓常安全风险防范,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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