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乱收费,19人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检察机关抗诉!

山西省某小区实施整体拆迁改造,在回迁安置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委托某物业公司向回迁安置户收取了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建设费。魏某等19人要求对物业公司乱收费行为进行查处,相关行政部门不作为。魏某等人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在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后,检察机关依法撤回抗诉。
9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这起魏某等19人诉山西省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检察监督案位列其中。
多名业主投诉物业乱收费,行政单位不作为
2013年,山西省某市政府决定对该市某小区实施整体拆迁改造,于同年10月与魏某等被征收人签订《某小区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协议书》。2014年3月,该市某街道办事处某居委会与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小区片区改造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由房地产公司对案涉小区进行开发改造。2015年3月,案涉小区拆迁改造被确定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回迁安置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委托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向回迁安置户收取了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建设费。
2017年6月30日,魏某等19人投诉至某市发展和改革局,要求对物业公司乱收费行为进行查处,7月10日,该局予以受理并立案。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该局认为《山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第十四条的规定不明确,遂于8月11日向某市政府作出请示。市政府市长办公会提出协调处理指导意见,未就该局提出的问题给出明确答复。11月20日该局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后未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诉讼请求被多次驳回,19人申请检察监督
2017年9月5日,魏某等19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发展和改革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并判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辖区内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属于发展和改革局的法定职责。魏某等19人就物业公司收费问题投诉后,发展和改革局及时立案,并进行了一系列检查、调查和协调工作,又因法规依据适用问题向上请示,虽然尚未作出行政行为,但案件仍在办理之中,被告不构成行政不作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魏某等人的诉讼请求。魏某等19人不服,提出上诉。
2018年3月27日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发展和改革局在立案查处过程中,因法律依据不明确,政策界限不清晰,且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特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具有一定的必要性,虽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行为,但其理由具有一定正当性,因此不构成不履行行政职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魏某等19人提出再审申请,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魏某等19人不服法院的生效判决,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市检察院依法受理,经审查,提请山西省检察院抗诉。
检察机关促行政争议化解,违规收费均被退回
检察机关查明,根据山西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和山西省住房和建设厅对山西省检察院的函复意见,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产生的费用,由市政公用设施的相应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承担。案涉小区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司等相关单位向房地产公司收取回迁安置小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安装费用,因此房地产公司委托物业公司向魏某等回迁安置户收取自来水入网费、供热二次管网材料费和安装费。
山西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发展和改革局虽然对魏某等19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针对法律适用和政策界限问题向市政府请示,市政府提出了协调处理指导意见,但发展和改革局未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发展和改革局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因此,原审判决认为发展和改革局不构成不履行行政职能,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20年6月8日,依法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后双方当事人均向检察机关表达和解意愿,鉴于申请人魏某等19人虽然提起的是履行职责之诉,但实质诉求是退还已缴纳的供水、供气、供暖初装费,即使在抗诉再审后赢得诉讼,实现实质诉求仍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乃至提起给付之诉,同时,案涉小区还有未提出诉讼的189户安置户存在同类问题,山西省检察院在与法院沟通后,决定跟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2020年6月17日,山西省检察院邀请某市政府主要领导、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和供水、供气、供热公司负责人等进行沟通对接,初步形成“承建方(房地产公司)收费无依据”的一致意见;6月23日,山西省检察院召开魏某等19人申请检察监督案公开听证会,围绕市场监督局是否履职到位、案涉小区回迁户可否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山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第十四条如何理解适用、房地产公司是否应退款等四方面焦点问题,听取各方意见,促成房地产公司与魏某等19人对争议处理意见达成一致,签订和解协议。
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了解法律政策及安置户权益受损后,认同对案涉小区同等情况的其他189户安置户的权利参照协议确定的方案予以保障。某市财政支付房地产公司150万元,房地产公司自行承担94万余元,由房地产公司将违规收取的费用统一退还至魏某等19人及其他189户回迁安置户。本案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依法撤回抗诉。
转自: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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