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性骚扰之赔偿篇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程中确实存在性骚扰行为,如果给单位造成损失应如何赔偿?如果被骚扰者主张权利,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吗?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本期就来解析这些问题。
本期目录索引
一、作为培训讲师骚扰女学员,单位被扣51万,个人赔4万
二、侵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单位不承担连带责任
一、作为培训讲师骚扰女学员,单位被扣51万,个人赔4万
原告与案外人M公司签署《非生产性采购合同》,由原告为M公司提供2016年DS经销商运营业绩提升入店辅导工作,服务期限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合同总标的额含税3192049元。2017年12月27日,M公司向原告发送邮件,表示由于原告在支持M公司辅导项目期间,发生两期严重事故:1、辅导老师被告于谛艾斯4S店辅导时性骚扰学员;2、辅导老师乔某某于青海深宁辅导时未经CAPSA允许,无故缺席1天;以上事故已对M公司品牌形象及正常工作开展造成了严重影响,经友好协商决定,在保障此项目的基础上,对合同总金额进行20%的扣款。2018年1月10日,双方邮件确认扣款金额为516234元。2018年9月28日,M公司向原告发送函件,表示“2017年9月22日,原告派驻的培训讲师被告在工作期间,对其经销商谛艾斯4S店的某女员工进行恶劣的性骚扰行为,但女员工碍于名声未报警,鉴于被告在其工作期间对女员工的性骚扰行为对M公司造成巨大的名誉及经济损失,M公司决定扣除原告在2016DS经销商运营业绩提升入店辅导项目上应收服务费的20%,共计516234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月10日直接扣除,作为被告工作严重失职失德的惩罚金;该扣款约定已在之前写给原告的邮件中作出通知,且双方并无异议;该函为应原告需求补发”。被告表示其于2017年9月离职,该项目与被告无关,扣款亦与被告无关。针对该项目,原告表示,M公司实际已支付款项为1863898元,扣除516234元,尚有750991元未支付完毕。
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与原告工作人员贝贝某于2017年9月22日的通话录音,显示被告承认对女学员存在不当行为,且已道歉并受到了惩罚。
针对原告支付的其他费用12307.56元,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茶叶、星巴克购物发票、飞机票及行程单、住宿费发票、定额发票及停车费发票、出租车发票。原告表示上述费用均为处理被告事件从而发生的费用。被告对此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原系原告的员工,代表原告履行原告与案外人的合同义务,亦代表着公司的形象。通过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告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过错,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同时对原告与案外人之间的合同履行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故被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针对赔偿数额,鉴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并非全因被告个人行为导致,且系原告与案外人自行协商的结果,存在被告不可控因素,故本院综合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与原告经济损害的因果关系、被告的工资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2019)京0105民初27423号】
二、侵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单位不承担连带责任
兰某、宏某均系某外资公司的员工。2008年12月26日,某外资公司在黄埔区丰乐路的酒店举行晚会,现场照片显示,宏某有从背后勒住兰某脖颈使其贴近身体、从背后抓住兰某手臂揽住兰某的行为。兰某认为受到了屈辱,自晚会结束后未返回某外资公司上班,并于2009年1月4日向某外资公司总经理反映此事,要求宏某给予书面赔礼道歉。2009年1月7日,某外资公司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情况反映和协调会,宏某在会上道歉。兰某在诉讼中还主张,宏某在办公场所多次对其实施性骚扰行为。
另,某外资公司依法成立了工会委员会,制定了《工会章程》,明确规定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包括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同时规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接受女职工的投诉和法律咨询。兰某入职时,已接受《工会章程》培训并加入工会。该工会委员会未曾收到兰某对宏某的投诉。
兰某认为宏某的性骚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国的法律并对其造成严重伤害,而某外资公司在接到投诉后扬言要将其开除亦存在严重过错,故请求某外资公司、宏某向其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且宏某就其性骚扰行为向兰某书面赔礼道歉。
一、宏某向兰某书面赔礼道歉;二、宏某向兰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法官说法:职场中的性骚扰多针对女性,其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和精神自由的权利。但性骚扰具有隐蔽性,一般情况下,发生时现场没有目击者,言语和身体接触也很难留下证据,使得受害人的举证比较困难。
本案中,兰某主张宏某在办公场所对其实施性骚扰,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宏某也予以否认。法院结合其工作场所系设置在公司的公共、开放区域,且同事之间的视线并无遮挡等情况,对兰某有关该部分事实的陈述没有认定;兰某主张宏某在公司晚会上对其的性骚扰行为,有双方确认的晚会照片为证。照片清晰显示宏某有从背后勒住兰某脖颈使其贴近身体、从背后抓住兰某手臂揽住兰某的行为,而兰某表现出强烈的反感和恐慌,表明宏某实施了违背兰某意志的行为,兰某由此精神上受到伤害。再结合宏某在公司情况反映和协调会上道歉的情形,法院认定宏某行为确有不当,侵犯了兰某的人格尊严和精神自由的权利,致兰某精神上受到损害,甚至使其不能继续正常工作,宏某应当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关于某外资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已建立适当的工作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预防和制止对女性员工的性骚扰行为,且该公司在收到投诉后,也快速采取措施予以处理,故不需要对其员工实施的性骚扰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职场性骚扰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广州中院发布女职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