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制中的几个税收问题(六)印花税
印花税是个小税种,不仅仅是因为其征税范围比较小,更因为其征税的税额比较小。在很多人眼里交也罢,不交也罢,都是无关紧要的事,反正也没有多少。这种想法和做法虽然不是没有道理,但是印花税毕竟是现行的18个税种之一,不交和少交都是违法的,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所以万不可因其小而等闲视之
所谓的印花税即对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征收的一种税。比如,对企业的资金账薄、合同等。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的公司,要设立新的账薄。对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对已征过印花税的不再征税,对未征过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征印花税的,不再征收。
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政策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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