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金蝉脱壳套走合作款 江苏民企遇联营暗礁

鄂尔多斯——一次看似简单的联营,却在发生债务纠纷时,合作方隐名股东频频成为收取欠款的主角,最终让“暗股”引发的诸多争议再次成为司法界与工商界广泛关注的话题。

《公司法》要求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的材料之中;但调查发现,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对于那种身份或名称并不记载于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等公示文件中,但因各种原因也被称作股东的经营者,就成为了隐名股东,随着公司逐日辉煌或没落,暗股也成为诸多经济活动中的“暗礁”。

蹊跷的操作

“投了一多亿搞联营全部落空,合作方隐名股东却成为最大收账人。”江苏一家大型民营企业负责人张岩(化名)近日对《调查清样》讲述了自己遭遇的一个历时5年的“金蝉脱壳”联营局。

2011年年底,该江苏企业远赴蒙西与人联营做生意,在支付给当地经营户李某1.2亿元合作款后却发现所谓的合作都是虚假,在追讨款项中李某不断给江苏企业介绍着新的合作机会以求顶替。百般无奈之下,2012年2月9日,该江苏企业与李某实际控制的达拉特旗欣昱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欣昱公司”)及李某介绍的东莞华银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华银公司”)签订了三方合作协议并约定,江苏企业应支付华银公司1亿元合作款以取得合作项目50%股权,因李某尚欠江苏企业一亿元未归还,该款项便由李某直接向华银公司支付。

但随后出现了不同寻常的操作。据相关转款凭证显示,协议签订后的几个月内,李某分六次将4400万元现金打到了广东商人王国城名下企业会计黄某的个人账户,而不是华银公司账户。根据王国城在相关司法笔录中自述的解释,王国城曾以自己名下嘉毅公司为华银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华银公司法人王汉能便口头约定给予其40%的股份但没有工商记录,作为隐名股东王国城认为替华银的担保贷款尚未清偿,李某支付给华银公司合作款便需由自己先行收走。

黄某在司法笔录中自述称,李某先将现金打到自己个人银行卡,自己按照王国城指示开收据去华银公司盖章给李某,王汉能均予配合。王汉能也称,因为王国城的企业替公司银行贷款做担保,就同意让李某直接打合作款给了王国城个人,而黄某收到的4400万又依照王国城指示分别转到王国城及另外两名个人银行卡中。事后的一系列连环官司证明,这样蹊跷的反常操作当时已为纠纷埋下了种子。

“金蝉脱壳”

生产无望的江苏公司于是开始向合作方李某和华银公司追讨一亿元的合作款,华银公司和王国城则表示李某尚欠5600万未按约给付。但蹊跷的是,2013年8月,联营子项目的业主单位乾泰集团控制人宋云山却与李某奔赴东莞,在厚街与王国城签署两份三方转账协议,约定宋云山帮李某代偿其尚欠华银公司的5600万元与江苏企业的合作款及另外6000多万其他欠款,且这些欠款都由王国城直接收取。宋云山对此称,是念到李某曾帮过自己便答应替其承担该债务,但不久之后,宋云山对于以“李某打着自己旗号胡搞”等理由拒绝承担该项偿债责任。

江苏企业此时终于发现自己已深陷连环债务,于是向华银公司、王国城、李某等方面发起诉讼,内蒙古高院判决由华银公司退还江苏企业1亿元合作款,但相关资金均流转至王国城个人处未经过华银公司;华银公司也于2014年底向宋云山等人发起诉讼;而工商资料显示乾泰能源股东中已没有乾泰集团,只有“中植系”企业;乾泰集团也因官司缠身而人去楼空,混乱的纠纷至今仍在持续。对于本报记者的采访要求,王汉能称“不便作答”,王国城、宋云山等方电话均无人接听。

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博士生导师江平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等法律专家对该蹊跷事件分析后认为,王国城收取的4400万元,属于侵权型不当得利,华银公司成为“面纱公司”、“防火墙公司”。作为实际支配华银公司行为的幕后人,王国城已与华银公司发生人格混同,按王国城的意旨,华银公司名下的款项,体外循环,不少款项汇到王国城指定的账户上;华银公司的责任财产,明显减少,对债权人的清偿能力减少甚至丧失;如果让一个“空壳公司”承担巨额债务,拿钱的人在后边躲着,法律在客观上就成了恶意躲债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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