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回顾 | 苛刻合同条款下的成功国际工程索赔、和解和仲裁
在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境外业主在做工程管理的时候,非常重视双方所签订的文件和合同的履行,双方在签订合同后的交互往来以及索赔、反索赔,都是基于前期所签订的合同依据。因此,承包商签署具有苛刻合同条件的事情时有发生,如果承包商发起的索赔没有满足时间或文件方面的要求,则有可能丧失相应的权利,甚至被业主反索赔。
为帮助广大国际工程承包企业维护合法权益、实现与业主的平等对话,在第十期公益直播中,田野老师从国际工程的索赔要素开始谈起,介绍了如何遵循国际工程索赔的“游戏规则”,以及如何在苛刻的合同条件下另辟蹊径地突破重围。本文对直播的要点做了摘录,详情请添加助教Jarry(微信号:jycq401),获取直播回放地址。
索赔本质上是主张权利的过程,它可以拆分为“主张”与“权利”两部分来看待。“主张”对应的是“程序遵循”这一动作,而“权利”是指权利依据,对应的是“权利依据”与“事实依据”。
合同依据(明示条款):施工合同条件、EPC/交钥匙合同条件、施工合同条件等。
默示条款:成文法、先例法等法律依据、习惯和惯例、事实等。
简单来说,在普通法下,当事人必须满足合同所明确规定的前提条件(Condition precedent),才能取得延长工期及费用补偿等索赔权利。
根据1999版FIDIC红皮书第20.1款的规定,当索赔事件发生时,国际工程承包商应于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对于一次性的索赔事件,应于42天内递交索赔报告给工程师(或业主);对于持续发生的事件应在索赔报告发出后每月更新索赔的详单以及证据,在持续性事件发生28天后递交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或业主)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42天内出具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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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报告的基础是“Case Analysis”案例分析。
概述(Summery)——项目、合同、项目组织结构以及承包商索赔背景。索赔报告要援引权利依据,如果双方没有针对合同条件说清楚,就还需要借助惯例来补充解读。
相关事件大事记(Chronology of Relevant Events) ——尤其是当索赔产生于一系列复杂事件,或在一个索赔报告中存在产生于不同事件的多个索赔阐述违约事实。 承包商的索赔权利——合同的、法律的(如适用)和事实的权利,并索引证据,清楚论证违约事实与损害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承包商索赔的数量(时间和/或费用)——延误分析和索赔金额构成明细。在国际工程领域,证明延误事件发生与工期延误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要借助专业的延误分析方法,比如关键路径分析法等。 结论(Conclusion)——承包商对竣工时间延长和/或额外费用索赔的综述。 证据(Exhibits of evidence)——举证证明损害结果,论证减损结果可预见性以及受损失方已履行减损义务。承包商要履行合理的减损义务,向对方索赔的是对方造成的损失,在普通法下,未减损所造成的额外损失需要自行承担。
田老师介绍到,通过索赔要素的分析,苛刻合同条件分为索赔依据的苛刻和索赔程序的苛刻,承包商可以相应寻找索赔突破点。
默示条款的突破:承包商可利用普通法原则或成文法约定来实现对苛刻索赔依据的突破。普通法下,若合同里没有明确规定承包商(在索赔条件下)有索赔权利,只要承包商能证明因对方违约而导致遭受损失,即可依据一般违约索赔原则或妨碍原则找到索赔突破点。
苛刻索赔程序的突破
在普通法下,索赔程序的突破比较难,一般来说比较常见的有两个原则,一个是“禁反言原则”,比如业主在收到承包商的索赔通知后迟迟不予答复,拖到项目做完后才批复指出通知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绝索赔,则触犯了“禁反言原则”;另一个是“不利于起草者解释原则”。这一原则因对方有辩解余地因而比较难利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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