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7 每日一税】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明确了

文/李冼 整理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681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时间。现就该事项有关事宜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S公司2018年8月取得当地政府支付的财政性资金10,000.00万元,该公司作不征税收入处理。2021年7月,S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公司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资金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的三个条件,要求S公司补缴税款2,500.00万元及滞纳金。

S公司认为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不明确,不同意缴纳滞纳金,于是又出现税收争议了。

其实,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税法早就明确了——

1.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财税〔2011〕70号三个条件的,可作不征税收入,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不符合财税〔2011〕70号三个条件的,应予取得财政性资金当月,计入应税收入总额,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的解读

八、企业不征税收入应符合哪些管理要求?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了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需要符合的条件。为加强对不征税收入的管理,《公告》重申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应按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进行管理。如果企业管理条件或其他原因,无法达到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管理要求的,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1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再次明确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综上所述,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确认时间,政策早就明确,没有争议。

思考: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国土部门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将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同时从政府部门取得土地返还款10,000.00万元,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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