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内保外贷项下履约款购付汇及收结汇
8.11内保外贷项下履约款购付汇及收结汇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汇发〔2016〕2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银行作为担保人的内保外贷履约款购付汇
1.内保外贷履约证明材料(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时可提供索偿报文及履约原因说明)。
2.外汇局关于银行内保外贷履约款购付汇的备案文件。
二、银行为非银行机构作为担保人的内保外贷履约款办理购付汇
1.内保外贷履约证明材料。
2.《对外担保登记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3.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银行作为担保人的内保外贷履约后形成银行自身对外债权的清收款收结汇
对外债权登记凭证。
四、非银行机构作为担保人的内保外贷履约后形成对外债权的清收款收结汇
1.对外债权登记凭证。
2.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1.担保履约
(1)汇发〔2017〕3号文件实施后银行新提供的内保外贷,如果发生担保项下主债务违约,银行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不得以反担保资金直接购汇履约;银行履约后造成本外币资金不匹配的,需经所在地外汇分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后办理结售汇相关手续。
(2)非银行机构发生担保履约的,可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担保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在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时,须填写该笔担保登记时取得的业务编号。
2. 对外债权登记
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应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1)对外债权人为银行的,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对外债权相关信息。对外债权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并按规定办理与对外债权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境内反担保人履约的,担保人应督促成为实际债权人的反担保人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2)对外债权人为非银行机构时,其向债务人追偿所得资金为外汇的,在向银行说明资金来源、银行确认境内担保人已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后可以办理结汇。
(3)境内担保人向境内债权人支付担保履约款,或境内债务人向境内担保人偿还担保履约款的,因担保项下债务计价结算币种为外币而付款人需要办理境内外汇划转的,付款人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付款手续。
3.境内机构为自身债务提供跨境物权担保的,不需要办理担保登记。担保人以法规允许的方式用抵押物折价清偿债务,或抵押权人变卖抵押物后申请办理对外汇款时,担保人参照一般外债的还本付息办理相关付款手续。
4.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申请办理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购付汇和收结汇时,银行应对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该担保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注意事项
担保合同(或保函)与履约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