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2.5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公布)。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3〕1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申请书。
2.相关材料:
(1)减免债务本金和利息的,应提供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债权转股权等债务重组的,应提供境外债权人确认书、审批类企业应提交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文件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备案类企业应提交企业自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事项备案申报表》与加盖商务部门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回执/申报表的备注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
(3)境内、外担保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偿还责任的,应提供担保人已经履约的证明文件。
(4)通过非银行债务人境外账户偿还债务和利息的,应提供境外支付证明材料。
(5)其他可能导致外债还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无法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局反馈相关数据的情形,应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
3.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1.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是指非银行债务人外债还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未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付款从而无法向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反馈外债还款信息的情形。
2.非银行债务人发生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交易的,应在还本付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办理备案。非银行债务人提交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由外汇局录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并打印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后交由非银行债务人留存。
3.企业如无法提供加盖商务部门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则需在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自行打印已通过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信息公示》,并加盖企业自身公章。
授权范围
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注意事项
1.经核实的还本付息信息应及时录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2.除无法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局反馈数据的情形外,非银行债务人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债的提款、偿还业务,并正确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外汇局直接从银行采集相关数据。
3.除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能实现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连接的,经外汇局批准可按规定直接报送外债项下账户、提款、使用、偿还和结售汇等数据。
4.支付债务从属费用比照还本付息办理。
5.债务清偿完毕后,非银行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注销外债登记凭证。
6.通过非资金划转方式办理外债提款和还本付息,应符合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