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外币业务360问》货物贸易26-30
声明:政策变化,注意文章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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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及登记手续的怎么办?
答:根据汇发[2017]3号文规定,应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27.企业以提交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①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且取得营业执照满2年;
②在经办银行办理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和信用记录良好;
③保证提交电子单证的真实、合法、完整,并具备发送、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条件。
④银行出于风险管控提出的其他条件。
28.原先以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分类结果降为B、C类,是否仍可以办理该项业务?
答:不可以。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的,自被降级之日起,停止以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直至重新满足外汇局规定条件。
29.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贸易信贷报告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文)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操作规程等规定,贸易信贷及贸易融资等企业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需持情况说明及货物贸易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30.企业如何查询总量核查指标是否正常?
答:企业可自行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企业端(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查询自身总量核查的数据和状态。监测系统根据总量核查的状态显示不同颜色,黑色为正常,绿色为低于下限,红色为超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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