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美国
从1993年至2001年,美国联邦遗产和赠与税的税率表共设17个级次,最低边际税率是18%,适用于应纳税遗产额不超过1万美元的部分,最高边际税率为55%,适用于应纳税遗产额超过300万美元的部分。
美国遗产税的征税对象为美国公民或居民死亡时拥有或被推定拥有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有形个人财产如货币,无形个人财产如公司股份、合营公司与信托机构中的权益,债券,保险单,退休金,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现有动产,被继承人死亡前3年内赠与的财产。
美国公民和居民死亡时,其遗产无论位于何地都应包括再总遗产中征收遗产税。
非居民外国人死亡时,就其在美国境内的财产缴纳遗产税。
构成适用美国遗产税的居民,是指死亡时在美国拥有长期住所的外国人,即在美国拥有居所且没有任何以后从居所迁移的明确意图。
美国联邦政府的遗产税制度有以下3点值得注意:
1、对配偶扣除的处理。
在1982年以前的遗产税制中,对配偶之间的遗产继承有限额方面的规定,从1982年开始,美国联邦政府取消了这方面的限制。这样一来,遗产税就以家庭为计税单位,留给配偶的遗产被视为家庭的公共财产,配偶之间的转移不征税,但是子女和其他成员的财产转移则不适用于这一规定,仍需要按照法定税率纳税。
2、对信托财产避税的处理
虽然配偶之间的遗产继承不需要缴纳遗产税,但是当在世的另一方也去世以后,这部分遗产仍然需要缴纳遗产税。于是,有纳税人通过信托财产的方式避税,因为美国税法中有关于信托财产免税的条款,纳税人只需要将遗产分为遗产和信托财产两部分,就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信托财产避税,修改后的遗产税法规定,父母分给子女的免税信托财产不能超过25万美元,超过25万美元的部分视同遗产征税。
3、对慈善事业捐款的处理
在美国联邦遗产税制中,鼓励将遗产捐赠给慈善事业,即在征收遗产税的时候可以从遗产总额总扣除对慈善、公益事业捐赠对部分。
同时,为了防止一个家庭(家族)对某个慈善和公益事业机构的控制,政府从1979年起对向慈善和公益事业捐赠的规模及其比例进行了限制,尤其是限制将基金作为政治方面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