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在解放后对小老婆和童养媳的解决方法

小老婆系指古时在原配老婆之外的另外一个老婆。童养媳顾名思义就是由男方养育女孩,长大后到了一定的年龄即与男方男子成婚的女子被称为童养媳。在封建社会及民国时期,这种现象很是普遍。那么,到了解放后,这种现象是怎么处理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这是国家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大章法。宁远县人民政府在1950年下半年开始改试点,同时展开了“婚姻法法宣传月”活动,召开各种会议,宣传婚姻法,在全县范围,内各乡村到处写标语出大字、板报。同时采取革命行动,打击包办、买卖、纳妾和童养媳的封建婚姻恶习,因而旧中国遗留的包办、买卖婚姻和男尊女卑、漠视子女权利的封主义婚姆家庭制度被废除,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利的新的婚烟家庭制度得以确立,这对解放妇女起了巨大的作用。当时废除了媒人,大兴男女自由恋爱结婚的空气。对于买卖婚姻(如送钱运礼)采取措施,一经发现就严肃处理。所以抬抬盒、抬花轿等现象很快就消声匿迹了。

经过婚烟法的贯彻与实施从1950年到1952年5月底止,据68个乡的统计:寡妇改嫁的2075人,解决不合理的婚烟1566件;解放童养媳174人,解放养女54人,自由结婚的915对。对严重虐待和残杀妇女处死刑者4人,处徒刑者37人。另有谋杀丈夫的妇女被判处徒刑的2人。但由于旧的封建宗族习惯势力等原因,包办买卖强道、欺骗妇女的婚姻现象仍占有一定的位置,中共宁远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1968年3月再次开展“贯衔婚姻法运动月”活动。1月17日,各机关团体及有关部门正式建立了宁远县贯婚烟法运动月委员会”。在县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各部门抽调干部成立办公室内设三股即秘书股、宣教股、调查研究股……

当时,对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作了较完整的规定。宁远县人民政府统一用石印印制了登记证,一式三份。男女双方都要贴照片。当时是很严肃的,男女都要到县城照了像才给登记。凡属小老婆和童养媳到区人民政府提出离婚,就立即批准。就这样,小老婆和童养媳现象基本被消灭。

附童养媳历史来历

童养媳在我国封建社会特别甚行。童养媳一词最早出现在宋代。但是这种现象早在秦汉时期就已出现。童养媳的起源是王公贵族的婚嫁之事。秦朝末年,皇室每年都会在朝廷官员家中挑选幼女进宫。这些幼女长大后达到当时的结婚年龄,便被皇上,王子等赐为妃子。后来这种现象慢慢的向民间扩展。到了宋代以后,这种现象在民间特别甚行。

最开始到民间的时候是一般富贵人家或者小地主阶级花银两从贫苦人家中买幼女作为自己的小妾。再后来这种现象成为贫穷百姓完成婚姻的一种重要手段。贫穷百姓男方拿不出彩礼钱,办不起婚宴便花很少的钱从更穷的人家中购买女婴;而有的人家无力抚养女婴或者男尊女卑思想嫌弃女婴也会选择把幼女卖给别人做童养媳。

我们所熟知的窦娥其实就是一名童养媳。关汉卿的《窦娥冤》中记载:“这里一个窦秀才(窦娥的父亲)从去年问我借了二十两银子,如今本利该银四十两,我数次索取,那窦秀才只说贫难,没有还我。他有一个女儿今年七岁,生的可喜,长得可爱,我有心看上她,与我家做个媳妇,就准了这四十两银子,岂不两得其便?”由此可见窦娥就是被有钱人家花钱买去做童养媳的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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