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普法】丧葬费、抚恤金是遗产吗?不是!

近日,年近80岁的王奶奶来到南京公证处河西分部,想请公证员按照自己的意愿办理一份遗嘱公证。王奶奶告诉公证员,自己有两个孩子,姐弟俩关系一般,平时也少有来往,王奶奶非常担心自己百年之后,如果这俩孩子因为分遗产的事情吵起来该怎么办?思前想后,她决定订立遗嘱,提前安排好身后事。

王奶奶的想法很传统也挺公平合理:自己名下的两套房子给两个孩子一人一套,但考虑到老伴去世后自己平时的生活起居都是女儿在照料,所以决定将自己所有的存款包括现金留给女儿一人。王奶奶还特别提到自己的死亡的抚恤金和丧葬费,也由女儿一人继承。

公证员听后表示王奶奶的想法用订立遗嘱的方式不能完全实现,于是向她解释——

抚恤金 通常是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

丧葬费 是死者家属因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实际费用,应当是给实际支付人。

很明显,抚恤金和丧葬费属于对死者家属予以抚慰的经济补偿和安葬死者支出的费用,都是在死者过世之后发生的,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作出安排。如果通过遗嘱处分了不属于本人遗产的财产,那么该部分的遗嘱是无效的。

遗嘱 是指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处理,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所能处分的应该是立遗嘱人生前所拥有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对立遗嘱人死后所能得到的财产是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处理的。

因此,丧葬费与抚恤金是对于死者近亲属或者相关人员的抚恤和补助,不是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故死者的丧葬费与抚恤金是不能以订立遗嘱的方式进行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公证员经常碰到死者家属需要领取抚恤金和安葬费的情况。有些单位需要家属前往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之后,凭借继承公证书,才会将抚恤金和安葬费发放给继承人,其实这是存在的一个法律认知误区。

公证员一般都会告诉当事人,抚恤金、安葬费等都是死者死亡之后才会产生的财产和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就其性质看,它不属于死者遗产的范畴,是不需要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可以向有关单位直接申请领取。

来源:南京公证处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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