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守护“大动脉”安全——《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世杰

今后,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放飞鸟类、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或向运行中的列车抛掷影响行车安全物品的行为,将会被公安机关查处,责令改正,涉及单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个人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这是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新增规定,《规定》以立法形式加强铁路安全保障。

铁路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国民经济“大动脉”和重要民生工程,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重要推动作用。加强铁路安全管理,防范铁路外部风险,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意义重大。2020年12月15日,省政府公布了《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新《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28日省政府公布的《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省司法厅立法工作有关负责人就新《规定》进行了解读。

铁路安全保护与时俱进

加强铁路安全管理,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保障铁路安全的必然要求。据介绍,原《规定》自2014年公布以来,对保障我省区域内铁路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铁路事业快速发展,路网规模持续扩大,铁路沿线环境日趋复杂,安全风险隐患凸显,原规章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铁路安全形势以及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对铁路安全、畅通、便捷的现实需求,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

为此,省政府将该《规定》修订工作列为2020年一类立法项目,省司法厅对《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审查修改,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和采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规定(修订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令形式发布。

铁路安全这样管

据省司法厅立法工作有关负责人介绍,新《规定》共设6章49条,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责任、应急保障、违反规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铁路安全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物防、技防、人防相结合,构建政府统筹协调、部门依法管理、路地高效协同、企业主动防范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对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构建综合治理格局进行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方针、职责分工、企业责任、普遍义务、投诉举报等内容,进一步厘清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新《规定》将铁路安全管理作为平安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要求与周边省份加强铁路安全管理协调合作,共同做好铁路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政府有关部门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铁路沿线环境安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铁路安全责任这样定

“铁路沿线安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划分路段,实行双段长责任制。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铁路运输企业各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段长,负责组织巡查会商和上报信息等工作,及时排查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在新《规定》第二章安全责任中,规定了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等内容。

“铁路线路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的废品收购站、露天垃圾消纳点以及防尘网、农用薄膜、反光膜、塑料大棚等,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的防风加固措施,加强日常巡查维护,防止大风天气条件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放飞鸟类、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在新《规定》第三章安全环境中,规定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程序,细化了铁路两侧相关安全防护管理措施等内容。

新《规定》进一步强化铁路沿线环境安全治理,对铁路线路两侧高大设施、植物和堆放轻型材料的场所以及防尘网、农用薄膜、反光膜等,进一步明确了其产权人的责任,对因铁路项目建设导致可能危及铁路安全的尾矿库的治理、可能影响隧道安全的施工作业、铁路隧道上方和铁路两侧山坡地的水土保持作出了规定。

同时,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或者在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违反规定的,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放飞鸟类、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的,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和向运行中的列车抛掷影响行车安全物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

铁路应急保障这样做

“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视频监控的综合运用,与铁路公安机关建立健全铁路治安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和预警防范、执勤联动、执法协作、应急处置等机制,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沿线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气象灾害等安全隐患的监测预警机制……”新《规定》对铁路运输应急保障进行了细化,在第四章对技术共享、灾害预防、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安排做好铁路沿线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铁路沿线安全隐患监测预警机制,细化了客流高峰和应急措施等内容,完善客流高峰期的应急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了铁路安全应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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