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难以启齿的事,渝北时报说透了赶紧收藏(早说身后事,亲人麻烦少)

近段时间,一篇文章在朋友圈持续发酵,文章的原标题是《父母去世孩子却无法继承房产!律师称房子不一定属于独生子女》。

文章里面提到一个独生子女小丽在父母去世后拿着父母的死亡证明和写着父亲名字的房产证办理过户,却被房管局告知仅凭这些东西无法办理,还要经历继承公证,找到奶奶所有直系亲戚才行。

原来,这里面有一个特殊情况,小丽父亲过世时,小丽的奶奶还在世,所以,小丽父亲死亡时有三个继承人,小丽妈妈,小丽以及小丽的奶奶。

而小丽爸爸还有四个兄弟姐妹,而且有各自的子女,所以小丽奶奶一去世,传说中的七大姑八大叔就都成了房子的继承人了。

小丽的妈妈过世时,由于小丽的外公外婆都已先于她妈妈过世。所以小丽是她妈妈的唯一法定继承人。

这个个案在朋友圈掀起了热烈的讨论,作为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出生的孩子,独生子女已经成为了大多数人身上摘不下的标签,在这代人的思维里,“父母只有我一个孩子,他们一旦不在,所有遗产自然由我继承”,但突然却跳出来一个结论,说独生子女没法继承父母所有遗产,还说得有板有眼,让这个话题迅速从朋友圈发酵,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

现象:大多数人不知道的遗产继承问题

“之前哪儿想过这些东西,要不是这次买房子我妈发给我看,我都不知道原来父母的遗产不一定都是给我的。”说这话的是“90后”独生子女姗姗。

姗姗两年前大学毕业,一直在重庆租房住,今年,父母终于下决心给姗姗在渝北买套房,经过多次看房,姗姗终于选中了一套,但在办手续时,姗姗和父母为房子写谁名字讨论了一番。

“当时本来是想写我爸爸的名字,我爸爸有住房公积金,要是写的他的名字,以后每年还能用公积金来还,本来家里人都达成一致了,结果第二天,我妈把那个朋友圈发给我看,然后跟我说,她和我爸决定了,要把房子写我的名字,以免以后发生不必要的麻烦,我当时真是哭笑不得。”

姗姗告诉记者,“我不是学法律的,所以对这方面不太懂,但毕竟是爸妈一番心意,我还是同意了,大不了以后就不用我爸的公积金,自己还房贷就是了。”姗姗告诉记者。

其实,对这个结论疑惑的不只是以姗姗为代表的独生子女一代,不少独生子女的父母辈也觉得非常意外。

今年61岁的李阿姨就是其中一个代表。“我是前些天跟着孩子一起看的这个文章,确实是没想到这么多,你说我们现在都一个孩子,我们的东西将来不都是他的么,我们这一辈人基本都是这样的观念,父母的东西由孩子继承天经地义嘛,谁没事写什么遗嘱,多不吉利啊,但现在这个形势,以后真得提前做些准备才行,免得以后给孩子留下什么隐患。”说起自己看完后的感想,李阿姨这样说道。

这个案例的横空出世,让不少独生子女家庭开始重新审视关于遗产继承的问题,在记者采访的10个不同独生子女家庭中,已经超过6成的父母表示将在恰当的时候对自己名下的财产进行处理,以免今后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探因:传统习俗下的遗产继承观念

在不少传统的中国人看来,遗产继承涉及人生最不愿意触碰的话题——“死亡”,因此,这个话题尤其是家中有老人的情况下,更是被视作一种潜在的禁忌,怕一说到类似话题就难免会被刻上“不吉利”或者“不孝顺”的印记,可一旦面临现实的问题,往往容易引发更深刻的矛盾。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传统的思维习惯,在中国人看来,父死子继,天经地义。父母的遗产由子女继承似乎没什么不妥,但在现代法律观念中,子女当然能继承父母的遗产,但具体能继承多少遗产,还得从法律当中找出依据。”说这话的是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德华。

为了帮助记者理解,袁德华首先讲解了我国关于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据他介绍,在我国,继承的方式分为四种: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遗产分配顺序。

“而中国人由于对‘遗嘱’一词存在一定心理偏见,所以若非特殊情况,一般来说很少有人愿意提前写下遗嘱。

但需要提醒广大市民的是,在上述的4种遗产继承情况中,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则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袁德华告诉记者。

建议:扭转观念顺应法律要求

在分析朋友圈文章中小丽的遭遇时,袁德华表示,如果按照法定顺序继承,文中律师所言完全是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在父母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小丽就必须找齐所有的亲属才能完成整个继承手续。“

也许在一些家庭关系简单的人看来,这些手续繁琐而且没有必要,但是由于家庭情况的千变万化,法律条文的制定总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况的,一旦发生特殊情况,这些繁琐的条文就会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袁德华这么解释繁复法律手续的必要性。

“如果你问我,有没有更简单明了的解决方式,当然有,那就是父母在身体健康,思维清晰的时候提前立好遗嘱,这样就能规避很多问题产生,但在中国人传统观念当中,立遗嘱是非常不吉利的行为,所以多数人对此是排斥的,更别提健康的时候立遗嘱,在一些思维极端的老人看来,简直无异于一道‘催命符’。”

袁德华说道,“但从现实接触的案例当中,作为律师,我们确实也见识到了很多因为没有‘遗嘱’而产生的家庭纠纷,这些纠纷原本是可以避免的。”

因此,袁德华建议,无论是家庭情况如何,父母还是应该提前对自己的遗产做好必要的分配,可以立遗嘱,也可以通过提前公证,确认遗产的归属,以免将来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当然,我也理解一些多子女老人担心一旦提前订立遗嘱,会让孩子们之间产生隔阂,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老人采用公证遗嘱的方式是可以在订立遗嘱时选择是否将遗嘱内容保密,老人去世后才会公开,这也不失为一种方式。”袁德华说道。

怎样订立遗嘱才合法有效?

法定继承中基本的均分原则往往带来家庭纠纷,也难以体现逝者的真实意愿。于是,订立遗嘱这个现象现在是越来越普遍,也为越来越多人所接受。不过,为了保证遗嘱合法有效并得以安全执行,订立人还应先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

依据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立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自书遗嘱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嘱五种形式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虽然自书遗嘱无格式上的要求,但要取得完整的法律效力,必须符合《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的法律要件,即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的法律要件包括3项,即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拥有最强的证明力和最高的证据效力。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成的遗嘱。为保证代书遗嘱的真实性,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如遗嘱人不能签名,不能由他人代为签名,而应当以捺指印代替签名。

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这种形式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口头表达方式设立的遗嘱,是所有形式中最容易被篡改和伪造的一种,而且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容易产生纠纷。因此一般只在危急情况下使用,且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待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如突发疾病、人身意外事故等。

注意事项

遗嘱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比如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及公证遗嘱,遗嘱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但各种形式的遗嘱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却是不同的。遗产的最终分配不仅需要考虑订立遗嘱的时间先后,还要依据不同形式的遗嘱的效力高低。

外国人如何立遗嘱

即使在今天,遗嘱在不少中国人看来是不吉利的,一般来说,不到万不得已,很少有老人会主动提出立遗嘱,但在西方,立遗嘱是一个很普遍的行为。今天,本报就为大家盘点一下其他国家的国民对立遗嘱的看法。

●瑞典

在瑞典,遗嘱订立、生效和执行方面的法律体系已颇为完善,不仅有《家庭法》、《继承法》、《税法》等国内法,而且还参加了数项解决遗嘱或继承方面法律冲突的国际条约,从各方面保证遗嘱的效力和执行。

瑞典对立遗嘱的规定非常详细,比如要求立遗嘱者需年满18岁,而且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见证人。立遗嘱者要当着见证人的面签署遗嘱,或者在签署后,在同一时间向两个见证人出示。

虽然法律也允许在紧急情况下以变通方式立遗嘱,例如订立口头遗嘱,或者无人在场的情况下,亲笔书写并签署遗嘱,但同时还规定,如果在三个月内,可以以正常方式订立遗嘱,那么非常情况下的口头遗嘱或亲笔遗嘱则属无效。另外,尽管人们在订立遗嘱后并不需要进行特别登记,但如果法院发现遗嘱未能满足法定形式要求,或立遗嘱人精神受到了影响,那么遗嘱也可被宣布无效。

●美国

遗嘱是美国社会生活中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因为它是用来保障个人的私有财产权。美国人立遗嘱遵循以下几个原则:遗嘱要写在一份不会褪色的文件上;需要注明遗嘱的执行人,执行人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机构(比如银行、律师事务所等);遗嘱必须在至少两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才能生效;如果遗嘱牵涉到未成年人,还需要为未成年人指定一位监护人。

现在,很多美国的律师事务所都有协助当事人制定遗嘱的服务,遗嘱一般在律师事务所签署,经律师公证、立遗嘱人签署后立即生效。遗嘱通常会被存放在安全而保密的地方,比如银行的私人保险箱内。如果遗嘱需要修改,就要重复上述程序。而立遗嘱人的年龄,各州的规定不同,大部分要求立遗嘱人年龄不低于18岁,也有个别州定为16岁或14岁。

●法国

法国政府公共服务部门及相关机构关于立遗嘱的服务做得很到位,法国网站上都有很多关于遗嘱的实用信息。法国人立遗嘱主要有3种形式:自书遗嘱(手写),公证遗嘱(直接在公证处打印签字生效,大多数人都采用这个方式)和密封遗嘱(立遗嘱人想让遗嘱内容保密,可通过公证机关订立此类遗嘱)。

当然,立完遗嘱的公民也可以随时根据情况自由修改或者撤回遗嘱,先前所立遗嘱将自动作废。未立遗嘱的自然人去世后,其财产按《民法》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夫妻不能共立一份遗嘱,即便给子女遗产也要每人单独立。

法国法律还规定,同居者有权获得遗产,当然,不管采用哪种形式,为了防止遗嘱丢失,法国人一般都把它放到公证处并登记入案。

与时俱进扭转传统观念

都说环境影响人,相比自然环境,生活环境、社会舆论环境往往容易对一个人或者一大群人的思维产生影响,久而久之,往往延伸为一个民族的理念,传统观念也就由此形成。

无可否认,传统观念有其精华,亦有其糟粕,尤其是在面临着新形势的时候,传统观念的局限性也就难以掩盖,遗产继承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立遗嘱本身就是一个不吉利的行为,有的思维极端的人甚至将“立遗嘱”与“诅咒”联系在一起,却很少有人想到立遗嘱的必要性。

随着信息传播的广泛性,不少市民从很多渠道了解了很多家庭遗产纠纷,有的家庭因为一套房子大打出手、反目成仇,有的因为一笔现金老死不相往来……

笔者不知道很多看到类似节目的市民有何感想,可是有的纠纷明明用一张遗嘱就能避免,却往往因为老一辈人的偏见而造成了整个家庭失和,这样的局面相信重视人情的中国社会并不想看到。

因此,笔者建议,随着社会的不断改变,我们的观念也应该适时改变,以更积极的姿态去迎接新的理念,适应新的社会发展方式。

摘自2016年11月21日《渝北时报》

记者 王彦雪 实习记者 罗双 供稿   美编 熊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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