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首章解构
陈品耐
[摘要]《老子》首章不仅对“道”开宗明义,而且它还是全文的纲领。因此首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何正确释读首章,就成为通透老子思想的要冲。首章首句的传统解读:“道可道,非恒道;名可名,非恒名。”有明显的、难以自圆其说的硬伤。“道可道非,恒道;名可名非,恒名。”更能贴合老子本义。经过这样的断句和释读,首句和接下来的文字“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不论从逻辑关系上,还是从内容上,都得到了更好的衔接。
[关键词]老子 句读断句 对立 否定 二元体 [中图分类号]B223.1
[备注]投稿日2020年6月28日,《哲学研究》未采用退稿。
传世本《老子》首章首句对“道”开宗明义,这一点很明确地表明,该章是《老子》全文的基点,是老子思想底层的“锚”。因此,如何正确释读首章,自然就成为通透老子思想的要冲。在传世各本中,该章内容汇总(表一)如下(为方便讨论,我们按照已经可以确定的句读,作出分行形式的表达,并给出各句相应的编号):
(表一)
王弼注本 |
傅奕注本 |
河上公注本 |
传世本 |
一章 |
第一章五十九言 |
体道第一 |
篇章名/各句编号 |
道可道非常道 |
道可道非常道 |
道可道非常道 |
1.1 |
名可名非常名 |
名可名非常名 |
名可名非常名 |
1.2 |
无名天地之始 |
无名天地之始 |
无名天地之始 |
1.3 |
有名万物之母 |
有名万物之母 |
有名万物之母 |
1.4 |
故常无欲以观其妙 |
故常无欲以观其妙 |
故常无欲以观其妙 |
1.5 |
常有欲以观其徼 |
常有欲以观其徼 |
常有欲以观其徼 |
1.6 |
此两者同出而异名 |
此两者同出而异名 |
此两者同出而异名 |
1.7 |
同谓之玄 |
同谓之玄 |
同谓之玄 |
1.8 |
玄之又玄 |
玄之又玄 |
玄之又玄 |
1.9 |
众妙之门 |
众妙之门 |
众妙之门 |
1.10 |
经过比较可知,传世各本首章内容完全相同,没有差异。同时在比较的过程中可以发现,《老子》行文颇有风格,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对文的运用,排偶相对不仅在形式上形成链式结构,而且更进一步表明其内在的逻辑关联。
首章以对偶句“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起首,形成“道”和“名”的对待形态。句中“名”概念是清晰的,名词的“名”是名字、名称、称号、称谓之意,动词的“名”是命名、赋名、冠名、称为之意。在北京大学汉简本《老子》中出现“名可命”(《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贰)》,第144页)就不足为奇。显然“名”是人的主观能动性的表达,即《说文》所谓“自命也”其中“自”所指。“道”在老子看来,它“有状[象]混成,先天地生”(第25章),但同时它又“大象无形,道隐无名”(第41章),可见“道”原本无名,故有“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第25章)的说辞。
对于“道”本无名,庄子认为:“道不可闻,闻而非也;道不可见,见而非也;道不可言,言而非也。(孰)知形形之不形乎?道不当名。”(《庄子·外篇·知北游》)其中“道”的“不可闻”、“不可见”、“不可言”三项基本属性是对《老子》“道”的总括。老子有言:“视之不见名曰夷;听之不闻名曰希;搏之不得名曰微。”(第14章)又说:“视之不足见,听之不足闻,用之不足既。”(第35章)故而“绳绳(兮)不可名”(第14章)。
就《老子》首章1.1句“道可道非常道”,韩非子认为:“夫物之一存一亡,乍死乍生,初盛而后衰者,不可谓常。唯夫与天地之剖判也具生,至天地之消散也不死不衰者谓常。而常者,无攸易,无定理。无定理非在于常所,是以不可道也。圣人观其玄虚,用其周行,强字之曰道,然而可论,故曰:'道之可道,非常道也。’”(《韩非子·解老 第二十》)很明显,韩非子以“无定理 非在于常所,是以不可道也”来表明“常道”具有“不可道”的属性,于是得出结论:“道之可道,非常道也。”它是与“道之不可道,常道也”结对耦合的存在。当然,重点是“道之不可道,常道也”,正言若反,在正言反说之后,成为对偶的“道之可道,非常道也。”这是韩非子对首句1.1的释读,“道可道非常道”自然取得了“道可道,非常道”的句读。显然,韩非子认为本真的老子之“道”在“(然而)可论”的同时,它是“不可道说”、“不可说道”的,这就对应到了庄子所说“道不可言”。“不可言说”之“道”若言则非,即有“道可言,非常道;道不可言,常道。”的结论,这是笔者所做的一个同构分析过程。
当今学界延续了历史上对“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这样的断句,同时继承了该句中第二个“道”和第二个“名”区别于其他的观点,一者认为此二字当作名词使用,比如朱谦之先生梳理各家论述之后,赞同俞正爕的观点:“此言'道’者言词也,'名’者文字也。”(第3、4页);二者认为此二字当作动词使用,比如陈鼓应先生持此观点。其间又有一些细微的差别,陈先生早期认为,第一个“道”字和第三个“道”字,是老子哲学上的专有名词,第二个“道”字,是指言说的意思(1988年,第53页);第一个“名”字和第三个“名”字,为老子特用术语,是称“道”之名,第二个“名”字是称谓的意思,作动词使用(1988年,第55页)。后期陈先生把第一个“道”认为是人们习称之道,即今人所谓“道理”,第一个“名”字是指具体事物的名称,第三个“道”字和第三个“名”字仍旧保持早先的解释(2006年,第73、74页)。之所以有这样的调整,主要还是出于释读更顺畅的考虑,即老子本真之“道”以及它所对应的“名”,当真难以言说,或者确实也是无法言说,勉勉强强来言说,又勉强给出冠名,这是与随后的《老子》第25章“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其中的“强”相互关联的结果。与此榫卯契合的另一层意思就是,“可道”之“道”、“可名”之“名”它们是完全区别于“常道”和“常名”的存在,如王弼对首句1.1作注:“可道之道,可名之名,指事造形,非其常也。故不可道,不可名也。”故此才有“常道”、“常名”是专有名词、特用术语这样的界定。经过如此这般的调整,就完全对照并契合了庄子所说:“道不可言,言而非也。”可以说,对于首句1.1的解读,历来注家多不存歧义,没有大的分歧,不仅如此,其影响广泛且深远。比如林语堂先生“语译”1.1句:“可以说出来的道,便不是经常不变的道;可以叫得出来的名,也不是经常不变的名。”(林语堂,第106页)充分体现出林先生诙谐通达的独特风格,大致符合以上学术共识,不要推敲便是。
我们如何用简单的方式,来反映首章对文形态所表现出的排偶对待特点呢?以1.3句“无名天地之始”和1.4句“有名万物之母”形成的对文来分析。我们把对文双方彼此的结对概念a和b单独提取出来,撮合形成二元体(a,b)的形态,如二元体(无,有),二元体(无名,有名),二元体(天地,万物),二元体(始,母),直至形成二元体(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即二元体(1.3句,1.4句)。当然在单独的1.3句中,也可以形成二元体(无,名)、二元体(天,地)、二元体(无名,天地)、二元体(名,始)等等。二元体(a,b)中的a和b是构成二元体的二个组成元,之所以a和b这二个组成元能够构成二元体(a,b),而不是形成简单的二元(a,b)的形式,是因为组成元a和b已经不是松散的互不相干的关系,它们二者存在相互依存、相互关联,并一同构成了一对矛盾关系的两个方面。从整句二元体(1.3句,1.4句)到二元体(无,有)是一个逐步细化的进程,二元体(无,有)和二元体(无名,有名)比较,可以看作是“名”的词性改变所带来的变化。“名”为动词时,二元体(无,有)各个矛盾元充当句子的主语,它们都是名词,各自代表一种物类属性称谓的名称。当“名”字转化为名词时,一种情况是二元体(无,有)随即也同时出现了词性的转变,由名词的属性衍化成为形容词的属性,用以限定相应缀词“名”,来划定“名”的特征属性。另一种情况是二元体(无,有)仍旧保持原先的名词属性不变,和连缀字“名”一同构成复合词,成为二元体(“无”名,“有”名),即二元体(“无”之名,“有”之名)或者二元体(名之“无”,名之“有”)的形式,即为二元体(无,名)和二元体(有,名)各自组成元之间的互体同构。这些演化过程反映在整句二元体(1.3句,1.4句),一方面会自然形成“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到“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各种不同的断句形态,同时另一方面,二元体(1.3句,1.4句)会相应地表现出诸多涵义上的细微差异。比较“'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以及“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
同样在二元体(1.5句,1.6句)中除了二元体(无,有)之外,还可以出现二元体(常无,常有),以及二元体(常无欲,常有欲)等等。我们来比较二元体(无,有)和二元体(常无,常有)之间的内在关系:“常”如果是起限定作用的形容词,二元体(无,有)一定是名词属性,接受“常”的修饰性限定。“常”如果是名词属性,一种情形二元体(无,有)仍然保持名词属性,出现“常”之“无”、“常”之“有”,同时伴生“无”之“常”和“有”之“常”的同构形态;另一种情形是二元体(无,有)由名词属性演变为限定属性字,来呈现“常”的特征状态。每种情形都会影响到整句二元体(句1.5,句1.6)产生不同的句读,同时也出现了句式涵义上的不同演化形态。这样步步推进式的逻辑路径看似非常繁琐,笨拙而刻板,但它有二个好处,第一,不给自己留有“先入为主”的一丝机会,彻底斩断“自我预设”的种种可能,第二就是这种路径下产生全覆盖,不会遗落任何一种可能性,同时又在各个分步骤环节中能够逐一排除种种的不可能情形。
(表二)
传世本 |
北大藏西汉竹书本 |
马王堆汉墓帛书本 |
文本来源 |
上经第一章 |
下经第一章 |
下经第一章 |
篇章名/各句编号 |
道可道非常道 |
道可道非恒道殹 |
道可道也非恒道也 |
1.1C→1.1J→1.1B |
名可名非常名 |
名可命非恒名也 |
名可名也非恒名也 |
1.2C→1.2J→1.2B |
无名天地之始 |
无名万物之始也 |
无名万物之始也 |
1.3C→1.3J→1.3B |
有名万物之母 |
有名万物之母也 |
有名万物之母也 |
1.4C→1.4J→1.4B |
故常无欲以观其妙 |
故恒无欲以观其眇 |
故恒无欲也以观其眇 |
1.5C→1.5J→1.5B |
常有欲以观其徼 |
恒有欲以观其侥 |
恒有欲也以观其所噭[曒] |
1.6C→1.6J→1.6B |
此两者同出而异名 |
此两者同出异名 |
两者同出异名 |
1.7C→1.7J→1.7B |
同谓之玄 |
同谓 |
同谓 |
1.8C→1.8J→1.8B |
玄之又玄 |
玄之有玄之 |
玄之又玄 |
1.9C→1.9J→1.9B |
众妙之门 |
众眇之门 |
众眇之门 |
1.10C→1.10J→1.10B |
有了这样的研究路径,再结合传世本《道》文首章在北大藏西汉竹书和马王堆汉墓帛书中出现的变化(见表二),来进一步分析,或许可以更接近老子的本义。以整句二元体(1.7句,1.8句)为例,其中1.7句的“两者”来自二元体(1.5句,1.6句)或者二元体(1.3句,1.4句),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两者”可以来自二元体(1.1句,1.2句)吗?请思考。此“两者”可能的选项是名词性二元体(无,有)、二元体(常无,常有)、二元体(常无欲,常有欲)以及它们各自的分化形态。二元体(常无欲,常有欲)区别于二元体(无,有)和二元体(常无,常有)的,是“欲”字。不论“欲”字是名词的“欲”,还是动词的“欲”,二元体(1.5句,1.6句)的“欲”一定是人的主观意识属性的反映(“道”无欲),此“欲”是与随后的“观”字对应的,如此在二元体(a,b)模型下可以形成二元体(欲,观)。一方面二元体(欲,观)是对“不可闻”、“不可见”、“不可言”三项“道”的基本属性的延续,显然二元体(欲,观)承载的外在对象一定是“道”;另一方面二元体(欲,观)自身的主体是观测者自己。从二元体模型来看,观测者本身是二元体(欲,观)的实际载体,由此观测者可实现二元体(欲,观)的功能。因此二元体(欲,观)相对于它的实际载体,就成为宿体的形态,借由这个宿体(功能)的实现,主体转而可称之为寄主。这是二元体(寄主,宿体)形成过程的描述,即有二元体(人,人的功能)。
宿体二元体(欲,观)中“欲”是动词属性时,表达观测者“想要”(实现欲望)的意愿,在这个意愿之后,随之而来的是“观”这个行为的发生。“欲”是寄主的名词属性时,它直接可以发生作用关系的方向有两个,其一直接和后边的“观”字发生作用,形成“以欲观”,表明“观”的主观动作呈现出“意念”、“意识”的形态;其二直接是和前边的“无”/“有”发生作用,成为“无”、“常无”、“恒无”的缀词,组合之后再作用于“观”。不论何种情形,“欲”在虚实之间跳转、游移的表现是一定的。这是和二元体(1.5句,1.6句)中的“其”发生联动的关键。“其”首先是“观”的对象和受体,这是二元体(受体,观)成形的原因,即有二元体(其,观)。“其”所指究竟是什么,所有的可能如下:第一是“欲”,第二是二元体(有,无)或者二元体(恒无,恒有)、二元体(常无,常有),第三是二元体(欲,观)承载的外在对象“道”。第三种情形跨过了二元体(1.3句,1.4句),直接和二元体(1.1句,1.2句)发生了作用和联系。
纵观《老子》首章,二元体(1.3句,1.4句)和二元体(1.5句,1.6句)之间形成整句的结对耦合形态,二元体(1.7句,1.8句)是对这一结对耦合构形作出二元体(同,异)即二元体(同,不同)的归纳总结。从1.7句“(此)两者同出异名”所含“名”字来看,二元体(1.7句,1.8句)是对二元体(1.1句,1.2句)的回归。“名”受到二元体(同,异)矛盾元“异”的作用,形成“异名”即“名之异”的结果,由此“名”被一分为二,是对二元体(有,无)或者二元体(恒无,恒有)、二元体(常无,常有)的应和。同样,二元体(同,异)的矛盾元“同”结对于“同出”就理当是对一分为二的“异名”的逆退复归。可以认为,“异名”和“同出”是结对耦合的两个反相的进程,或者说,“同出”是对“异名”过程的逆退,反之亦然。
由此分析来看,《老子》首章整体上是由两个大的板块构成,二元体(1.1句,1.2句)是一个纲领性的板块,二元体(1.3-1.4联句,1.5-1.6联句)结对二元体(1.7句,1.8句)形成第二个主要板块。第一板块是主干,第二板块是分枝。二元体(1.9句,1.10句)有两种存在形态:第一,以独立于整句二元体(1.7句,1.8句)的形态自主存在,连缀在一起就成为“两者同出,异名同谓;玄之又玄,众眇之门”(高明,第227页)。第二,它成为1.8句“同谓”之后的连缀句,完全复归于二元体(1.7句,1.8句)当中,实际形成二元体(1.7句,1.9-1.10联句)的形式,即为“(此)两者同出,异名。同谓玄之又玄,众妙之门。”这两种情形的不同在于,如何处置“同谓”,一者“同谓”没有宾词,二者“同谓”有宾词。如果从“受体”的角度考量,就出现“同谓”有没有“受体”对象的问题。不论“谓”是用作名词,还是充当动词,“谓”果真可以没有“受体”吗?“同谓”之“谓”与“异名”之“名”有无冲突的发生呢?
有以上这些分析作基础,我们再回到二元体(1.1句,1.2句)这里,进一步做更深入的分析。按照先前取得的经验,以同样的思路,从1.1句和1.2句彼此形成的对文结构中,提取出矛盾二元体,它们是二元体(道,名)、二元体(常道,常名)、二元体(非常道,非常名),以及二元体(可道,可名),在北大汉简即为二元体(道,名)、二元体(恒道,恒名)、二元体(非恒道,非恒名),以及二元体(可道,可命),马王堆帛书有相似的二元体存在,不赘言。我们看到,传世本到简帛本出现了“常”到“恒”的变化。如果从“道”的宇宙属性来考察,“恒”字从月,更能贴合“道”的这一属性。由此基本可以认定,此处“常”为后衍,“恒”当为《道》文原初的用字(另文详议)。在这些矛盾二元体中,二元体(道,名)无疑是整句二元体(1.1句,1.2句)的最小矛盾二元体,也是最为基础和重要的二元体。
前文有称,“名”是人的主观能动性的表达,和二元体(欲,观)具有相同的寄主属性。可以肯定,“名”的对象就是“名”的受体,即可用二元体(受体,名)这一形式来反映这种对“受体”对象“命名”的关系。作为“受体”对象,一方面它具有“实”的属性,比如可看见、可触摸,表现为具有真实的实际的存在属性,这是它的“有”,另一方面,该“受体”对象又同时存在“虚”的属性,表现出它“无名”。因其“无名”而要得“名”(“欲”的体现),所以受到二元体(受体,名)的作用。“受体”的“无名”正是它的“无”,此“无”不可见,不可触。由此推论,在“名”的背后存在着二元体(有,无),从“无”到“有”是“名”的动态取得过程,而动态的终止会在静态的“名”这里体现。这样“名”的“受体”对象会受到二元体(虚,实)的作用,“实”成为其“体”,“虚”成为其“名”。于是很自然的,这个“虚”之“名”成为宿体,“实”之“体”为寄主,即可取得二元体(寄主,宿体)的同构形态,也就是二元体(事物,事物的名称),即二元体(事物本体,事物的名称)。对应到《老子》的“道”就成为二元体(“道”体,“道”名)的形式。简而言之,二元体(受体,名)其组成元“受体”成为了二元体(寄主,宿体)的“寄主”,组成元“名”以具体化的成果(即名称)最终成为了“宿体”,这是一个从二元体(受体,名)到二元体(寄主,宿体)的互体同构过程的描述。
具体到《老子》首章首句二元体(1.1句,1.2句),在二元体(受体,名)的规范下,“道”本身因其“无名”而成为了“名”的受体,形成二元体(道,名)。其中“受体”的“道”以本身的“实”成为“寄主”,“名”因其“虚”成为“宿体”,即二元体(“道”体,“道”名)与二元体(道,名)完成互体同构过程。至此“道”的实体最终取得“道”这个赋名,它自身也从“无名”演化为“有名”。这是《老子》首章首句二元体(1.1句,1.2句)和第二句二元体(1.3句,1.4句)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由隐藏到显性化的细节描述。很显然,一方面首句二元体(1.1句,1.2句)的1.1句“道可道非恒[常]道”和随后1.2句“名可名非恒[常]名”之间因有内在的递进关系,而形成二元体(道,名),另一方面二元体(有,无)是其中递进关系暗含的内核,二元体(有,无)是隐性的表现形态。二元体(有,无)的组成元“无”和“有”彼此之间构成相互的反形态,表明组成元之间彼此的依存关系进一步转化为对待对立的矛盾关系,这是二元体发展到矛盾二元体的内在动因。
对“名”而言,在二元体(有,无)中,具体“受体”对象的“名”只能占据其中的某一个矛盾元,表现为非“有”即“无”,或者非“无”即“有”,榫卯契合的构形,它不可能同时占据二个矛盾元,也“无”也“有”不行,既“有”也“无”还不行;但“名”概念自身总体上反而是同时占据“无”和“有”二个矛盾元,这样才有“名”概念的矛盾二元体(有,无),“名”成为“总称”之“名”。因此,从二元体(受体,名)来看,矛盾元“名”一方面以“总名”的姿态统领所有的“受体”对象的“名”,呈现出一种包容的关系(也包括“道”),另一方面“总名”普遍性的“有”即“有名”还必须给“无名”的“受体”对象赋予一个特定的和独有的“名”,以此“名”完成“授受”的行为,即“名”二元体(有,无)从“无”到“有”的变现过程。值得注意的是,从“无”到“有”所呈现出的,是一个单向、单指向的关系形态。这种关系形态起始于“无”,终止于“有”;同时,一旦“受体”获得“有”,这个“有”即“有名”就是恒久的“有”。当然“受体”的“无”、“无名”如果没有受到二元体(受体,名)的动态作用,那么“受体”的“无”、“无名”状态也会长久地维持,即保持不变的恒定状态。这些状态都是“恒”、“常”的结对耦合表现。
从反形态二元体(正,反)来看,“反”是对“正”的否定,与此同时,“正”对“反”也一并形成否定关系。这两种形态呈现结对耦合的逆退特点。这一过程互体同构到二元体(有,无),就会产生“无”对“有”的否定;同样,“正”对“反”、“有”对“无”也同时存在反作用。这是矛盾二元体中二个矛盾元彼此之间对立、对待关系的内核。“有”对“无”的(反)作用在二元体(受体,名)中以“受体”的“恒名”状态体现,“无”对“有”的(否定)作用表现为单向性的冠名、命名,最终达到“有名”的状态。因此整句二元体(1.3句,1.4句)所描述的“无名万物之始,有名万物之母”在“名”这里就是自然之事了。可见,“无,名万物之始,有,名万物之母”和“无名,万物之始,有名,万物之母”二者之间并无本质区别。同样,“'无’名,万物之始,'有’名,万物之母”对比“无'名’,万物之始,有'名’,万物之母”,它们之间也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更加值得关注的是,在二元体(受体,名)中,矛盾元“名”(总名、总称)对“受体”呈现出包含、包容的关系,即“名”具有无限的包容性,它无限广大地包含了所有的“受体”对象,当然也包括“道”。这是“名”能够对“道”之“名”发生互体同构作用的必然结果,因此“道”体除了有“道”这个名称之外,还有“大”的别名,表达其无所不包之意,这是“强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第25章)的道理。同样,“名”给予“受体”之“道”无限大这一属性的过程,本身就是双方发生互体同构作用的过程,也就不可避免地同时发生反作用。这个反作用的表现有二个方面,其一,“道”之体取得了唯一的、独占性的特定的“名”,即“道”这一专有称谓,这是从无限广大逆退到无限化最小的形态;其二,“道”之名的无限化最小反过来成就了“道”之体的无限广大的特质属性,这是二元体(寄主,宿体)二个组成元之间结对耦合作用的必然结果。发生在二元体(道,名)中的所有这些相互作用过程,完全来自“名”自身本体当中。比如“名”的无所不包容属性,在二元体(有,无)这里就表现为“有”的无限化趋向,无限的“有”,造成“有”趋向于极限大和无限大;与此过程相对应的是,“无”趋向于极限小和无限小。显然,无限化的进程实质是包含了榫卯契合的正反二个进程,彼此结对耦合,互体同构。到这里可以清楚,为什么《老子》会讲“同出”、“异名”(1.7句)。直白来看,二元体(有,无)有一体而出二名,此二名自然是“同出”,此二名当然还是“异名”。《老子》真真不打诳语。至于“同谓”是回归到“一体”之“名”,还是连缀后续的“玄之有玄(之)”,无大碍。笔者倾向于缀后。
经过这段分析,可以揭示出二元体(有,无)、二元体(正,反)为代表的矛盾体,其间二个矛盾元之间互体同构的实质:结对耦合是内在表征,榫卯契合是外在形态,二元体(肯定,否定)是隐性的本真。二元体(肯定,否定)在“名”概念这里就表现为,“名”的“有”和“无”之间形成相互的排他性的“肯定”和“否定”关系,“名”这个整体却获得了与排他性相反的无限包容性的“肯定”和“否定”,即“肯定”之“名”(总名)和“否定”之“名”(总名)。“肯定”之“名”(总名)可以表达为“名”,那么“否定”之“名”(总名)如何表达呢?“名”之“有名”、“无名”范围太小,且同属于“名”的二元体(有名,无名),各个组成元均无法达成跨出二元体、跃升其上的高度。“名”接受二元体(正,反)的作用,形成二元体(正名,反名)可以吗?二元体(正名,反名)一定没有见到过,但二元体(正言,反言)还是有出现的机会,“正言若反”(第78章),正话反说,不足为奇。但作为名词性质的“名”出现,二元体(正名,反名)一定不合适。再议。
首章首句,重中之重,提纲而挈领。捏捏要捡软柿子,按照先前经验,“道”先旁置,从“名”入手。1.2句“名可名非恒[常]名”这是原本的文献形态,在传统的释读中,单单提出第二个“名”区别于其他另外二个“名”。笔者追问一句,这第二个“名”区别于其他,是人为所致,还是无意为之?倘若不加以区别,可以吗?老子本义是怎样?之所以提出这样的问题,还是基于前文的观点,不给头脑留有“先入为主”的机会,彻底斩断“自我预设”的可能,同时矛盾二元体的分析法要求全覆盖,不遗落任何一种可能。我们已经有过单独于1.3句内提取二元体的经验,这里完全可以如法炮制。由此1.2句“名可名非恒名”产生出这些二元体,二元体(名,可)、二元体(名,可名)、二元体(名,可名非)、二元体(名,名非)、二元体(名,非恒)、二元体(名,恒名)、二元体(名,非恒名)。
首先考察“可”字,它来自二元体(可,不可)、二元体(可,可否),“不可”之“不”否定字前置,“可否”之“否”否定字后置。二元体(名,可)对比于二元体(名,不可),表现出对“名”的认可状况;二元体(名,可名)对比二元体(名,不可名),表现“名”是否能够实现“名”的动作和行为,至于“可名”和“不可名”所含之“名”它的词性是名词或是动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从“可”分化出来的“可以”、“不可以”所代表的这个“可能性”,这是人的能动性的反映。其次,二元体(名,可名非)和二元体(名,不可名非)结对,这时必须连同随后的二元体(名,名非)来一起讨论。“名”是“总名”,整体性“名”,“名非”是对“总名”之否定(否定字后置)。整体之“名”出现“非”的否定状态,就是整体的“总名”处于总体“无名”的表达,无任何“名”。这正是“名”的肇始发端之所在,“名,可名非”并无不妥。因此,“名,不可名非”一定不成立。二元体(名,可名非)成为无限广泛的极限的大,是包容性最大化的体现,同时二元体(名,不可名非)反相成为无限小、极限小的空置状态。显然,二元体(名,可名非)和二元体(名,不可名非)之间完成了对二元体(空,不空)以及二元体(最大,最小)的同构。再次,二元体(名,非恒)可以结对二元体(名,恒),是对“恒”和“非恒”各自之“名”的定义表述。最后,二元体(名,恒名)和二元体(名,非恒名)自然形成结对关系,同上述的二元体(名,恒)与二元体(名,非恒)之间构成结对形成耦合形态,形成以二元体(恒,非恒)对“名”状态作出的限定性描述。“名”变,非恒;“名”不变,恒。这是二元体(变,不变)与二元体(恒,非恒)的同构。同样,“恒”之名不变,是为“恒名”;“恒”之名变,成为“常”,是为“非恒名”。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聚焦到二元体(名,名非)这里。考察二元体(名,名非)的二个组成元:在它仅有的两个组成元之间,非“名”即“名非”(非此即彼),又或者是,非“名非”即“名”(非彼即此),也“名非”也“名”(是此又是彼)不行,既“名”又“名非”(是彼也是此)还不行。可见“总名”在“名”和“名非”之间,二者必居其一,是对立排他性的表现。对比二元体(有,无),也“无”也“有”不行,既“有”且“无”还不行;要么非“有”即“无”,要么非“无”即“有”。这样比较的过程,也就体现出二元体(名,名非)和二元体(有,无)、二元体(正,反)之间互体同构的细节。由此可以确认,二元体(名,名非)的两个组成元之间没有交集,交集为“空”。
同样的分析过程可以发生在1.1句“道可道非恒[常]道”这里,很自然产生出二元体(道,道非),它与二元体(名,名非)形成结对耦合的关系。正如同“道”之“名”来自于二元体(受体,名),也就表明“道”之“名”是“总名”二元体(名,可名)产生的一个具体结果,及至二元体(道,道非),这个二元体是对二元体(名,名非)互体同构得来。互体同构过程有逆退过程伴生,会表现出新的差异性。“总名”二元体(名,名非)中,“名非”是“名”的反形态,“名非”完全对“名”形成否定,是“不成名”、“不为名”的总体“无名”之象,“总名”完全空置。“名非”对比于“非名”,“非名”还是“名”,是表征“不对的名”范畴,是“有名”之下发生的“错名”之象。这是“总名”二元体(名,名非)赋名于具体事物之后,该事物的“名”二元体成为二元体(名,非名)形态时,出现的变化。及至“道”概念,二元体(道,道非)中,它的组成元“道非”并非不是“道”,它仍然还是“道”,仅仅是“道”的变易,是“道”普遍性到特殊性的变化。但“非道”就一定不是“道”,这是二元体(道,道非)和二元体(道,非道)之间出现的逆退环节。比较:“使我介然有知,行于大道,唯施是畏。大道甚夷,而人好径。朝甚除,田甚芜,仓甚虚;服文彩,带利剑,厌饮食,财货有馀。是谓盗夸。非道也哉。”(第53章)正是“非道”不是“道”的实例。
总之,不论是二元体(名,名非)还是二元体(道,道非),都是二元体(肯定,否定)互体同构的结果。二元体(肯定,否定)的结对耦合形态是二元体(否定,否定之否定)。比如二元体(有,无)归类于二元体(肯定,否定)的互体同构,二元体(无,无非)就成为二元体(否定,否定之否定)的同构形态。类似的例子,二元体(无,无不)、二元体(莫,莫非)、二元体(并非,并非不)、二元体(能否,能否不)、二元体(是否,是否非)、二元体(无所,无所不)、二元体(无可,无不可)、二元体(无为,无不为)等等。
至此我们形成二元体(句1.1,句1.2)最终的句读:“道可道非,恒道;名可名非,恒名。”经过这样的断句,释读就不仅变得非常直白,而且语义很明晰。三个“道”、三个“名”都是统一的名词属性,它们是没有区别的同一个字,“道”和“道非”的统一,构成了本真的“恒道”;“名”和“名非”的统一,形成完整的“恒名”。第一个“道”无须专门成为普通习称的“道理”,第一个“名”也不必非要特指“具体事物”的名称,人为对《老子》专有名词、特用术语的设定,就变得完全没有了必要。在北大汉简的断句则是:“道可道非,恒道殹;名可命非,恒名也。”其中“命”可视作逆退下对“名”的变易。
首章1.1-1.2联句作出这种断句和释读,自然地凸显出否定二元体(a,非a)/二元体(a,a非)即二元体(a,),这和随后的二元体(句1.3,句1.4)中的核心二元体(有,无)不仅存在紧密的内在逻辑关联,而且在递进关系规范下形成渐次展开的延伸论述。首章的两大板块之间不再出现“人为”割裂的痕迹,变得浑然一体。很明显,这样的释读使得《老子》首章的整体发展脉络更为清晰。笔者在《老子》首章之后的通篇内容中,可以得到更多的证据来支撑这种断句和释读。因为本文仅限于对《老子》首章的解构(且受篇幅限制),就不作展开讨论,另文论述就好。
笔者给出这样的断句和解读,一定会受到广泛质疑。毕竟几千年传承的观点,必然有它固有的惯性存在,并非轻易可以撼动。笔者这里从另外的角度作出分析。竹简本和帛书本相较传世本多出了许多语气词,这些语气词的应用,一方面用以表明/陈述作者肯定或者疑问、甚至否定的语义,另一方面也同时起到了断句的作用。从这个角度入手,可以把问题进一步深入。帛书1.1-1.2联句“道可道也非恒道也 名可名也非恒名也”,借语气助词自然划定了断句:“道可道也,非恒道也;名可名也,非恒名也。”也就是:“道,可道也,非恒道也;名,可名也,非恒名也。”它们和传统的句读完全相同,正是基于“道可道”这样的断句,《唐玄宗御注道德真经》把该章称为“道可道章第一”并不意外。截止目前,帛书的年代为最早,但最早不一定就是一定的最正确。
表面看,帛书首句二元体(1.1B,1.2B)中的“也”一方面完全截断了首句“道可道非恒道;名可名非恒名。”作其他句读的路径,另一方面它同时也带来了释读上的细微差异(特别是和传世本对比)。前文提及通常对传世本首句的释读,第一个“道”是主语,这个主语的名词正是随后而来的“可道”(谓语)的对象,同时也是后半句“名可名”的对象;第二个“道”,已经转化成为动词(作名词的“言说”也可),它和能愿动词(对应到英文的情态助动词)“可”结合,一同来描述主词名词“道”的状态。这个“道”的状态又对应到后半句的第一个名词之“名”和第二个动词之“名”(它作名词的“文字”、“名称”也无妨)。于是“道”被人为分类,包含了“可道之道”和“不可道之道”,“可道之道”是“非常道”或者“非恒道”,“不可道之道”成为老子“道”的本意,即“常道”或者“恒道”。与此相对应的是,“名”也被人为分类,包含了“可名之名”和“不可名之名”,“可名之名”是“非常名”或者“非恒名”,“不可名之名”成为老子原旨“道”之“名”的本意,即“常名”或者“恒名”。
值得注意的是,“不可道之道”在帛书“道,可道也”这里,以非常明确的语气肯定陈述,“道”是可以言说的,这一点没有半点含糊的语气,但同时,此“道”又是“非恒道也”。当我们把十分肯定的“可道也”从句中拿掉,这时再看:“道,非恒道也。”它无论如何解释不通。难道拿掉“可道也”,第一个主词“道”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吗?它的“道”之“恒”性就立马丧失了吗?请问这样“见光死”的“道”是什么“道”?“道,非恒道也”不通,所以才有“不可道之道”、“可道之道”的划分,这个划分的背后是用“可道”来限定“道”。同样的情形发生在1.2B这里,“名,非恒名也”同样是无法得解——坦白讲,“名”可以“恒名”,如“水”之名,是“恒名”;“恒”之名,变“常”名,“名”也可“非恒名”——所以必须要用“可名”来限定“名”。如何解决这其中的矛盾冲突?陈鼓应先生修正了早先的观点,给出现今的方案,认为第一个“道”不是老子本义之“道”,是习称之“道理”,第三个“道”才是《老子》原旨之“道”;第一个“名”修正为“具体事物的名称”,“具体事物的名称”一定不是普遍意义的“名”,及至第三个“名”是和老子原旨之“道”对应的特用术语,指称“道”之名。当然这个特用术语的“道”之名,它也还是“具体事物的名称”,仅仅是被固定在“道”而已,根本不具有普遍意义。那么普遍意义的“名”在《道》文中就被人为剔除和阉割。陈先生作这样的处置,他的依据是什么呢?难道仅仅是因为第三个“道”和“恒”连缀在一起、第三个“名”和“恒”连缀在一起的缘故吗?至少在开篇的首章范围内,笔者找不出任何其他可以作为解释的原因。作出这样的裁定,很大程度上还是人为的主观使然。
经过这样的处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出现。“名,可名”明显成为了毫无意义的废话,“道,可道”实在也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老子通篇都在唠叨“道”,如果它“不可道”的话,“可道”者何来?甚至于,我们在以后的文字中,也再难分辨出,哪个是老子特用术语的“名”,哪个不是老子哲学上“道”。如果把陈鼓应先生所作的修正还原到他早期的观点,即仅仅认为第二个“道”字和“名”字作动词使用,不加区别第一个和第三个的两个“道”/“名”字,问题是否可以得到一定的改善?恐怕还是不行。由此可见,不论如何调整,陈氏方案也不过是作了一个调和而已。就形成矛盾冲突的问题而言,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倘若机械地作“正言若反”,林语堂先生所言:“可以说出来的道,便不是经常不变的道;可以叫得出来的名,也不是经常不变的名。”则会变为:“可以说出来的道,便是经常变的道;可以叫得出来的名,也是经常变的名。”还是这个呢:“不可以说出来的道,便是经常变的道;不可以叫得出来的名,也是经常变的名。”
笔者的观点很清楚,老子的“道”本质上无需任何的限制和限定,更不会受“人为”规定的影响(否则“无为”不成立),那么“名”的自我限定和设定也就更是没有任何的意义。问题的症结是出在对第二个“道”/“名”作出区别于其他(特别是第三个对应字)这一点上,无论这第二个字是作动词使用,还是作名词使用,都不重要。这就不由得让笔者再次想起,学界曾经长久以来固守《周易》中“贞”字的释读这件事了,都不过是我们自己把“自己”往里绕罢了。但一次又一次的重演,何时是个头呢?
参考文献
古籍:《老子》 《庄子》 《韩非子》。
《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贰)》,2012年,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编,上海古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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