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因工去世,儿媳拒分赔偿金,老人该何去何从

在现实生活中
有不少网友就有这样的疑问
——家属不幸因工去世
获得的赔偿金应该如何分配
才是合理的
如果涉及到继承问题
那么第一顺序继承人又有哪些
如何识别
今天针对此类问题
下面的这个案例
将会为大家一一解答参考

前情导语

家住都安县永安镇某村的阿袁、阿芳(两人均为化名)夫妇育有两儿两女,家中还有两位年近80的父母亲(阿袁的父母)。一家人虽不富裕,但日子也算幸福美满。
2020年9月,阿袁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后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其所在的广西某煤业公司赔偿了家属98万元赔偿金。
而就是这笔赔偿金,让尚未走出丧亲悲痛的一家人产生了矛盾。
案件详情
阿袁因工去世后,公司与其妻阿芳签订《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随后,公司将双方约定阿袁的赔偿金项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慰问金共计982514元转入阿芳的银行账户。
得知阿芳收到赔偿金后,老袁夫妇(阿袁的父母)提出:该笔赔偿金减去处理后事的开支后,应由阿袁的父母、配偶及孩子,共计7人平分。
但阿芳以公司所给的死亡赔偿金只属于自己与孩子为由,拒绝二老的分割要求。

双方一时间争执不下,老袁夫妇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只好将媳妇及四个孙子(女)告上法庭。

受理这一纠纷后,都安法院法官廖家宝两次来到他们家中,向双方了解各自的诉求。
调解一开始,老袁夫妇便提出:阿袁的死亡赔偿金是对家属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混合赔偿,作为阿袁的亲生父母,他们有权对赔偿金进行分割。
对此,阿芳表示:两位老人目前没有什么生活困难,可以靠煤业公司每月发放的抚恤金生活。而自己还需要抚养四个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往后需要用钱的地方很多,压力大。
面对双方诉求,都安法院法官告知老袁夫妇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由于二老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提供担保。
为了案件审理后能顺利执行,都安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依法查封冻结阿芳名下的银行存款。

考虑到一家人原本幸福和睦,公婆与儿媳之间的关系也很融洽。于是法官从双方多年来的深厚感情出发,劝导他们利用调解的机会好好沟通。

▲都安法院家事巡回法庭到当事人家中开庭

成功调解
经过协商,双方作出让步,最终达成协议:阿袁的死亡赔偿金共计982514元,扣除处理后事开支的132514元,剩余的850000元分给老袁夫妇每人65000元、四个孙子(女)每人150000元、阿芳120000元。其中四个孙子(女)分得的赔偿金由阿芳代为管理。

双方签字画押,当场达成协议

阿袁的不幸身亡已经给家中老人、妻子、孩子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如果还因赔偿金的分配问题,导致一家人之间纷争不止,更是一件让人心酸的事情。
而在这起纠纷中,双方在都安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不仅维护了老袁夫妇的权益,缓和了一家人的紧张情绪,还给予了他们重新振作的信心和勇气。
看了上述案例
你是否解答了开头的疑问呢?
如果还没有的话
让我们一起进入普法小课堂吧!
Q:

什么是死亡赔偿金?

所谓死亡赔偿金是指公民死亡后,侵权人对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
Q:
《民法典》所规定的继承顺序是什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Q:
Q:
老袁夫妇是否享有阿袁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权?
     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来看,老袁夫妇作为阿袁父母,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享有对其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权。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补偿,其不是遗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死者近亲属共同所有的
Q:
劳务派遣期间,员工意外受伤,公司该如何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都安法院、河池中院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