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讲堂11.|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抱团”出庭?还是“单挑”?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可能会遇到三个麻烦事儿。司会今天就说说这三个麻烦事该咋办?
一、第一个可能遇到的麻烦是:法院出庭通知书发给了谁?
在很多情形中,法院会将出庭通知书发给鉴定机构,即通知的对象不是鉴定人本人,而是鉴定人所在机构。这种情况下,鉴定人出庭实际上是受本鉴定机构的委托,代理本鉴定机构出庭。当然,也有个别法院的做法更离谱,使用换票通知鉴定机构出庭。
上个地方法院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试行)》(2008年)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五日前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到需出庭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由司法鉴定机构专门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对该规定,有人理解为:是将鉴定人出庭通知书送达鉴定人所在鉴定机构,但通知书应当是发给鉴定人的。但也有人理解为:就是通知鉴定人所在机构派员出庭。
与之相关的问题,本公众号已经讨论过了,即我国实行的是自然人鉴定,而非法人鉴定。因此,法院应当向鉴定人发出出庭通知书,而非是向鉴定人所在机构发出庭通知书。当然,通知书发给鉴定人有困难时,可以由鉴定人所在单位代为收执。
如果法院把出庭通知书的通知对象鉴定机构,而不是通知鉴定人的,鉴定人本人没有接到法院给自己的通知书,其应当有权不出庭,后果也应当由法院承担。因为无论民事诉讼法还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都是通知鉴定人。
二、第二个可能遇到的麻烦是:出具同一份鉴定意见的鉴定人是否需要全部出庭作证
司法鉴定人与证人还是有差异的。证人是一人作证,而司法鉴定人往往是两人以上出具同一份鉴定意见,即两个人同时作证,表达对案件中同一问题的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人出庭的主要任务是阐明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所以,如果有其中一名鉴定人出庭能够完成这一任务,那么就没有必要通知所有鉴定人都要出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试行)》第13条第2款也做了类似的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不出庭:……(二)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共同做出的鉴定意见,已有一名鉴定人出庭,并向法院提交了其他鉴定人的书面授权;
当然,司会认为这应当有例外,即当事人对鉴定程序提出异议,且认为有的签名鉴定人可能没有参与鉴定的情形时,应当通知所有鉴定人出庭。
三、第三个可能遇到的麻烦是:出庭鉴定人是否可以同时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6条“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的规定。很多法院根据这一规定,要求鉴定人逐个出庭。反驳司法鉴定意见一方的律师,也非常欢迎这一做法,因为这可以从不同鉴定人出庭作证中发现差异和漏洞,一举推翻鉴定意见。
司会是这样看待这个问题的,即不能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出具同一份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共同出庭,有利于提高法庭审判效率,也有利于鉴定人在作证中互相补充和提示,以便能够更好的解释清楚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唯一性。
司会的建议是: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程序提出具体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分别出庭;如果当事人仅对鉴定意见内容提出异议的,则鉴定人可以同时出庭。理由是:程序问题涉及到程序事实,这一事实是鉴定人用其亲身感知来证明的,这与证人作证的性质完全相同,鉴定人应当分别出庭作证;鉴定意见实体问题不同,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共同做出的,其内容并非是鉴定人亲身感知的事实,而是共同推理判断的结果,因此,鉴定人完全可以同时出庭作证。
回到标题:如果当事人异议涉及到鉴定程序问题时,鉴定人只能“单挑”;而如果当事人异议涉及到鉴定意见的实体问题,鉴定人应当可以“抱团”上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