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企业:这3个税务风险点 如何防范?
作者:李明月
近期,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在2020年底前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加速医药行业规范化发展。国家医疗保障局价格招采司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首要内容,就是建立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并将涉税违法行为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在实务中发现,国家医保局印发的上述文件很有针对性——医药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税务风险,如果管控不到位,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信用评价。以H医药公司为例,该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是一家主营中成药、中药饮片、抗生素、化学药制剂和医疗器械等的大型医药企业。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开展2017年~2019年度风险应对工作时,发现H公司3个税务风险点在医药企业中很有代表性:免费样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把过期药品当作正常损耗和销售返利挂账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风险点一:免费样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
医药企业经常对外赠送一些样品,按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免费赠送的药品、试剂等产品,在税务上要作视同销售处理。税务人员查阅申报表、账簿并询问企业财务人员后发现,H公司并未将所有免费赠送的药品样品作视同销售处理,且已作视同销售处理的部分样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的项目进行了列举。从业务实质上看,H公司将自产的样品免费提供给医疗机构,属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此,H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解释称,企业送给医疗机构试用的样品属于非卖品,通常是刚推出的新品或是简装、小包装的样品,市面上无相同产品,也无销售价格可供参考,样品本身的价值难以估计。
事实并非如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其实给出了视同销售货物价格的确定方法——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包括消费税额。销售自产货物的,公式中的成本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公式中的成本则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税务人员认为,虽然样品的包装规格可能不同于正常流通的药品,但无论样品如何包装,其视同销售价格是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换算过来的。样品的价格如不能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前两条的规定确定,则应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成本加成法来计算。因此,H公司应对向医疗机构免费提供样品进行纳税调整。
风险点二:把过期药品当作正常损耗
税务人员发现,H公司有一批过期药品,企业在账务上直接作为资产损失扣除,相应购进原料的进项税额却未作转出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对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作了列举。其中包括: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何为非正常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也作了解释: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H公司财务负责人称,企业药品由于过保质期而被销毁处理,是企业正常损耗,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因此不需要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此,税务人员认为,药品过期销毁,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损耗,不是一个概念。企业之所以会出现过期药品,主要是由于其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滞销积存,而非生产中正常的合理损耗,因此应认定为非正常损失。药品一旦过保质期无法出售,就已经退出流通环节,其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已无对应的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销抵扣链条已经中断。因此,对于相应过期药品存货,企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风险点三:销售返利挂账未作转出处理
税务人员发现,H公司“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上记录了几笔款项。通过查阅购销合同及“应付账款”“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往来账户”等账户,这几笔款项与货物数量存在一定关系。财务负责人解释称,除自行生产药品外,公司还代理了其他品牌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供货企业为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对购销总量超过一定基数的经销商,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或实物返回,这种激励措施是行业普遍存在的。税务人员发现,H公司将销售返利挂账,且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对于返利行为,在会计核算中,虽然不同的企业会按照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例如冲减主营业务成本等,但是在税务处理中,无论账务处理方式如何,均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最终,H公司对挂账的返利进行调整,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实务中,一些不法企业收到返利既不开票,也不入账,让钱物“悄悄地来,悄悄地去”;一些企业还以回扣的形式,将返利返还给了医院的某些个人。这些企业也未合规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值得医药企业注意的是,随着税收大数据平台等技术手段的有效应用,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将“无所遁形”,企业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应增强合规意识,提升税法遵从度,从根本上防范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