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小哥撞人,快递公司应否买单?|民事辩词

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合议庭:
受原告崔某林委托,经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本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二田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中,2020年4月27日10时28分左右,被告二田某在派送快递时,驾驶无牌(经鉴定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从ZY路BLHF大门口由西向东倒车时,撞到沿ZY路由南向北步行的原告,致原告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二将原告送至JNTR医院,并支付医疗费14700元。后因伤情严重,原告多次至NJTR医院、JSSZ医院、XYRK医院住院就诊,诊断结果为硬膜外血肿(右额颞顶部)、脑内血肿、脑挫裂伤(多发性)、开放性粉碎性颅骨骨折及外伤性脑梗死,目前仍在持续治疗中,已产生医疗费六万余元。2020年5月15日,NJ市公安局JN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二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请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2020年11月24日,JS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得出原告构成九级伤残。
1、医疗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被告应赔偿已产生的医疗费用45329.29元(已发生的医疗费60029.29元-被告二已支付的医疗费14700元=45329.29元);
2、残疾赔偿金:《JS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即:(23836+5636)*1.78*0.2*10=104920.32元;
3、鉴定费:原告在JS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花费3072元;
4、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主张10000元;
5、误工费:原告在JN区NJJP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园林绿化工作,每日收入9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按照其实际减损的收入计算:90元/天*误工期191天=17910元;
6、营养费:鉴定营养期限建议以60日为宜,30元/日*60日=1800元;
7、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聘请护工对其进行护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住院期间产生护理费7860元(住院46天);出院后产生的护理费计算为:80元/天*14天=1120元;
8、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30元/天*46天=1380元;
9、交通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事故发生后,原告堂侄崔某凯代为处理事故相关事宜多次往返于XY与NJ,产生交通费5386.41元;
10、崔某凯住宿费、餐费、崔某凯误工费:因原告年事已高且无子女,事故发生后由其堂侄崔某凯照料及代为处理事故相关事宜,崔某凯因多次往返于NJ和XY,产生住宿费120元和餐费1777元;后因频繁请假致其被公司解雇,产生误工费11600元。
三、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相关证据显示,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员工,被告一定期对被告二的工作进行统计和考核;HS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某强及其妻子胡某按月给被告二发放工资报酬;双方约定了派件区域,被告二需要服从被告一的工作安排,及时完成派送任务,被告二在工作时间方面没有自主权,故双方存在劳动/雇佣关系,被告一作为用人单位/雇主应当对劳动者/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发生的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而被告二本身存在重大过失,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系一个年逾古稀的孤寡老人,经济拮据,无依无靠;被告二系一个涉世未深的青年,薪资微薄,艰难谋生,难以承受巨额的赔偿。为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被告一理应承担其应有的雇主(用人单位)责任和社会责任,不应将全部责任推卸给被告二独自承担。当然,被告一在存在赔偿之后仍可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之规定向被告二追偿。
综上,恳请贵院查清事实,公正裁判,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崔保华
二〇二一年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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