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制的几个税收问题(四)契税
事业单位改制的几个税收问题(四)契税
所谓的契税是指土地、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时,按当事双方签订契约所确定交易价格的一定比例,向买方(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除了无房无地的,都会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的变更问题。即将原有事业单位的房屋、土地变更到新企业的名下,如此便会涉及到征收契税的问题。但是按规定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若能满足一定的条件,便能得到免征契税的优惠。
其实条件只有一个,即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比如,甲研究院按上级要求改制为A有限责任公司。在A公司中甲研究院占到股份的51%,乙投资公司占49%。那么将甲究院的土地和房屋过户到A公司名下就可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
政策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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