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前请2天事假,却在算工资时被21.75整傻了!

韩梅梅:前段时间听说你去漠河玩了,感觉怎么样?

李  雷:玩是玩好了,可当我拿到上个月工资条的时候,心情就不好了。

韩梅梅:怎么说?

李  雷:元旦放假三天,我提前多请了两天假,合着一小长假。这不,工资下来了,请假两天扣了我1000多,也不知道怎么算的?

韩梅梅:问问你公司的财务啊?

李  雷:挂不住这面子啊,几个钱弄得事儿事儿的。

韩梅梅:(白眼)这个…我帮你问一下律师吧。

韩梅梅女士,您提出的问题很具有代表性。对于多数用人单位来讲,事假可以请,但钱不可以不扣。那么,我们请的假,究竟要用多少工资来偿还呢?相信许多员工在被扣事假工资后,都会产生这样的疑惑,当然,也可能存在一种“别人家的公司”,请事假不扣工资,这就不在讨论范围内了。

请假,是指因事或因病请求准许休假。可见请假的原因有很多,大致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

而今天,我们先把关注点聚焦在事假上。所谓事假,即员工因为自己的事向单位请的休假。

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并没有对事假工资作明确规定。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

由此可以看出,上述地区都支持“事假不需要支付工资”的观点。

基于此,我们首先明确,事假工资的支付与否或支付额度,需要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实践中,由于事假并非公事,而且也不是国家规定的带福利性质的假期,所以用人单位一般不给员工支付工资。

其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在明确了日工资计算标准后,还需要区分两个概念,即应计薪天数与应出勤天数。因为法定节假日是不用上班,但是应当计算薪酬的,所以每月的应计薪天数与应出勤天数可能不一致。比如:

2016年12月,应计薪天数是22天,应出勤天数是22天。

2017年01月,应计薪天数是23天,应出勤天数是19天。

2017年02月,应计薪天数是19天,应出勤天数是19天。

基于以上说明,便可以开始讨论请事假后的当月工资的计算方式。

假设员工月工资为2175元,2017年1月请了1天假,则2017年1月实际出勤天数为18天,当月实际计薪天数为22天。

方法一:

实际工资=月工资÷21.75 ×实际出勤天数

=2175÷21.75×18=1800元

按照第一种算法,缺勤1天将扣375元,缺勤2天将扣475元,缺勤3天将扣575元,以此类推,事假扣发的日工资随事假天数的增加而减少,两者成反比关系,这明显不符合事假扣发工资的逻辑。

方法二:

实际工资=月工资÷21.75 ×(实际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

=2175÷21.75×(18+4)=2200元

按照第二种算法,请一天假,工资反而比实际工资还高,同时第二种算法同样会出现第一种叙述的问题。

方法三:

实际工资=月工资-月工资÷21.75×缺勤天数

=2175-2175÷21.75×1=2075元

这种算法看似没问题,但如果我们把月份换为2016年12月,你会发现,当员工12月份请了全月的事假,依照第三种算法,该员工还需要倒贴用人单位25元(2175-2175÷21.75×22=-25);

如果把月份换为2017年2月,员工请了全月的事假,在2月份不存在法定节假日的情况下,还可以拿到275元的工资(2175-2175÷21.75×19=275)。所以,综上这种算法其实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仔细思考后,可以发现,之所以存在请假后月工资超过实际工资或者为员工需要倒贴工资给用人单位的极端现象,最重要的原因是源于一个数字:21.75。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把月计薪天数通过全年的均衡,拟制为21.75天,从全年角度来看,可以得出合理的月工资数额,然而在实际计算具体月份的月工资时,因为实际计薪天数与21.75不等,便会产生以上问题。

基于此,当在计算某一具体月份月工资时,不妨采用方法四:

实际工资=月工资÷当月实际计薪天数×(当月实际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或者

实际工资=月工资-(月工资÷当月实际计薪天数)×当月缺勤天数

2175÷23×(18+4)=2028.43或者

2175-2175÷23×1=2028.43

(备注:当月实际计薪天数=当月实际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当月缺勤天数)

当然第四种计算方式也存在着缺陷,因为每月的实际计薪日不一致,所以,当工作日少的月份请事假扣除的工资会比工作日多的月份多,而在工作日多的月份请事假就相对划算。

综上,请事假后,工资算法可以有很多种,而每一种算法都存在其优势和弊端。在不考虑员工在职不满一个月就离职的这种特殊情况,员工在用人单位一般是以季度或年度为时间周期进行循环工作的,所以当用人单位以法定的21.75天作为基数进行月工资的核算,这种操作纵使存在偏差,也不会很大,合法也不会很不合理。而且参考生效判决,法院也倾向于用21.75天作为核算月工资的标准。至于方法一至方法三的选择,则取决于你代表的利益主体是哪一方。

然而,当就某个月份的事假工资数额发生争议(其他月份均无争议),进行工资核算时,个人比较倾向于方法四,因为这种算法不会出现极端怪异的现象,并且单独就某个月工资核算时,该方法更具合理性。

所以,以后你会采取哪种方法进行月工资核算呢?最后,还要和韩梅梅单说一句,你朋友事假工资发放的合不合理不好说,但他月入过万,我还是拿得比较准的。【整理摘编:时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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