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天气,雇员的权利和雇主的义务

今天全德国境内的温度都会达到30度左右,但是德国又是个不太不流行装空调的地方。所以如果在天气比较热的时候,在德国工作的雇员都有哪些权利,而雇主又应该履行什么样的义务?
1. 办公室温度超过26摄氏度
首先,相关的法律规定:办公室温度一旦超过26摄氏度的时候,雇主就有义务立即采取措施降温和安装遮阳设备,比如提供电风扇,百叶窗或遮阳篷等。
2. 办公室温度超过30摄氏度
如果办公室的温度已经超过30摄氏度,普通的降温措施已经不起作用的时候,比如办公室管理人员在早上已经对办公室进行了彻底的通风,电风扇已经不起作用,这时候雇主应该向员工提供必要的冷饮等,并且应该放松对雇员的着装要求;同时员工有权利要求改变工作时间,比如在早晨的时候早点开始上班,下午的时候就离开办公室。
相关的法律也规定,雇主应该首先采取相关的降温措施,其次再考虑员工的个人要求。如果雇主已经控制好了办公室的温度,员工方面的请求还是可以不被允许。比如,办公室里已经安装了空调,温度保持在凉爽的20度左右,员工还是不能要求随意地改变工作时间。
当然也存在其他特殊情况,比如怀孕的雇员,有权利要求在26摄氏度的时候就提出额外的要求;重体力劳动者等,有权利要求雇主提供隔热防护服和采取更多的降温措施,在温度超过26摄氏度的时候,也有权利提出个人要求。

3. 办公室温度超过35摄氏度

这样的温度已经不适合办公,雇员有权利要求离开办公室,或要求雇主提供有效的降温措施。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的雇主还是会选择让员工回家,或者改变工作时间。
4. 当然每个人对温度的忍耐程度都不一样。有些雇员在25摄氏度的时候就已经开始受不了,这时候雇员有权利自行采取相应的降温措施,以保障自身的健康; 也有权利在感觉不适的时候自行调节办公室的温度,甚至请假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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