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林地案件现场勘验(鉴定)制作和审查要点

占用林地现场检验报告应体现的主要内容概述

林业技术部门、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非法占用林地案件现场勘验(鉴定)报告,应当重点载明以下内容:

一、文书标题: XX (项目)占用土地现场检验报告,注意标题上不得定性为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

二、现场检验的事由、时间、参加人员。

三、现场方位、坡向、平均坡度、森林资源调查相关主要林分因子等基本情况。

四、现场勘验、检验、鉴定采用的技术方法和工作步骤。

五、现场勘验、检验、鉴定结论,应当写明地类(重点说明被占用土地系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或者其他林地等,不宜写国家或者地方公益林、商品林等林地类型),面积对应司法解释折算为亩,植被毁坏程度根据司法解释重点写明“造成林地上的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

六、现场位置示意图、航拍图等。

七、现场采集的地理坐标、外业调查记录等原始记录。

八、现场勘验、检验、鉴定人属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证明文件(专业技术职称、鉴定资质证明文件等),勘验、检验机构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的,也应复印。

九、勘验、检验、鉴定机构盖章,勘验、检验人手写签名。

十、对于执法实践中一些检法机关刻意要求鉴定“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程度的,参照司法部行业标准《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标准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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