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只有在法律框架下才能行稳致远
电商只有在法律框架下才能行稳致远
作为一部与网购族息息相关的法律草案,电子商务法草案19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增加了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规定,对定向推送、搭售商品、押金退还、格式合同等作出规范,明确禁止电子商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责任。
作为近年来快速兴起的一种商业形态,电商从诞生之日起,就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展示出极强的受众性。因此,还在很多人不知道什么叫电商,不理解为什么这样一种形态能被那么多人所接受的情况下,就已经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且受欢迎程度完全超出想象。
正如所有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都会出现问题一样,电商在快速受到欢迎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需要重视和警惕的问题,发生了一些不该发生的矛盾。如销售假货、价格行为不规范、大数据“杀熟”、搭售商品和服务等。应当说,这些行为,并不是电商所特有的,在现实生活中,也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只是,电商出现这样的问题,可能比在实体店更难防备,更需要通过规范行为来解决。
很显然,立法是解决电商发展过程中各类问题的关键。因为,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也不管采用什么手段,只要违反了法律,就可以依法规范、依法处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那么,违规者就会心有法律、心存敬畏,就不敢太造次。否则,纵然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也会因为处罚依据不足,而让违规者逃之夭夭,从而滋长违规者的违规冲动,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伤害。
可以看出,电商法草案经过前两轮的修改以后,已经有了很大的完善,而第三次提交的草案,又增加了许多对热点问题、关键问题的防范,特别是去年二审以来频繁发生,以及在其他领域发生,但也会在电商领域发生的问题。如押金退还问题,也在此次草案中有了明确表述。三审草案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应当及时退还”。
又如一些经营者会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仿照现实生活中的搭售手段,提出向消费者搭售商品的无理要求。因此,三审草案也给予了明确告示和处罚标准,“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电子商务经营者如果违反以上规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再如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电商经营者利用与消费者已经熟悉的特定关系,利用已经掌握的相关数据,采用“一人一价”的“杀熟”手段,甚至越熟悉受到的伤害越多,购买的商品价格越高的现象,三审草案也给予了提醒,明确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知道,大数据是用来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的,不是用来欺诈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杀熟”行为,就是异化了大数据的作用,自然应当严厉禁止和坚决打击。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三审草案在加强行为规范的同时,也给广大居民从事电商业务更多的进入空间和政策优惠,对利用业余闲暇时间开个网店,从事零星的小额销售的微商活动,也给予了政策上的特别关心和扶持,明确提出,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而减轻了微商经营者的负担。特别是那些效益不佳企业的员工,如果能够通过微商获得一些收益,也对社会财富分配、社会公平能够产生积极影响。
电商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已经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种商业模式、商业形态。在许多年轻人身上,甚至已经大大超过了传统商业模式和形态。这也意味着,电商的生命力是非常强大的。但是,要想让电商走得更远、行得更稳,就必须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给予其更多的行为约束与规范,防止出现各种不规范现象。所以,加快电商法的制定,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是能够让电商法更加符合实际、符合发展要求、符合法律规范的。随着电商法出台的日益临近,从事电商业务的平台和从业人员,也要认识到法律规范即将到来,更加自觉地按照规范要求从事电商经营活动,避免法律出台以后“习惯性”地违反法律,给自己带来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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