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 (公元前356年和前350年秦国实行的变法运动)

战国时期,秦国秦孝公即位以后,决心图强改革,便下令招贤。
商鞅自魏国入秦,并提出了废井田、重农桑、奖军功、实行统一度量和建立县制等一整套变法求新的发展策略,深得秦孝公的信任。 [1] 
于是,便任他为左庶长,在公元前356年和公元前350年,先后两次实行以“废井田、开阡陌,实行县制,奖励耕织和战斗,实行连坐之法”为主要内容的变法。
经过商鞅变法,秦国的经济得到发展,军队战斗力不断加强,发展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集权国家。 [2] 

背景

变法风潮

战国时期形势

春秋战国时期,是分封制崩溃、中央集权制确立的过渡时期。

在这一时期,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导致原有的土地国有制,逐步被土地私有制所代替,地主和农民两大对立的阶级产生。 [2]  [3] 
新兴军功地主阶级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要求获得相应的政治权利,从而引起了社会秩序的变动。
因此,纷纷要求在政治上进行改革,发展封建经济,建立地主阶级统治。
各国纷纷掀起变法运动,如魏国李悝变法楚国吴起变法等。 [3] 

变法准备

战国初期,秦国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制产生和赋税改革,都晚于其余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落后于六个大国。
为了增强秦国实力,在诸侯国的争霸中处于有利地位和不被别国吞并,秦孝公引进人才, [4]  变法图强。 [3] 

经过

酝酿变法

舌战群儒
公元前359年,秦孝公打算在秦国国内进行变法,又害怕国人议论纷纷,所以犹豫不决。
于是,秦孝公召开朝会,命臣工商议此事。
旧贵族代表甘龙杜挚起来反对变法。他们认为,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
“法古无过,循礼无邪。”
商鞅针锋相对地指出:
“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汤、武之王也,不循古而兴;殷夏之灭也,不易礼而亡。然则反古者未必可非,循礼者未足多是也。”
从而主张“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语出《商君书·更法篇》、《史记·商君列传》)。

商鞅舌战群臣

这是以历史进化的思想,驳斥了旧贵族所谓“法古”、“循礼”的复古主张,为实行变法作了舆论准备。 [5-6] 

立木为信
商鞅变法的法令虽然已经准备就绪,但没有公布。
他担心百姓不相信自己,就在国都集市的南门外竖起一根三丈高的木头。随即便出示布告:
“有谁能把这根木条搬到集市北门,就给他十两黄金。”
百姓们感到奇怪,没有人敢来搬动。
商鞅又出示布告说:
“有能搬动的给他五十两金(古时的“金”实际为黄铜)。”

徙木立信

有个人壮着胆子把木头搬到了集市北门,商鞅立刻命令给他五十两黄金(黄铜)。 [7-8] 

施展变法

颁布垦草令
主条目:垦草令
变法之争结束后,秦孝公于公元前359年命商鞅在秦国国内颁布《垦草令》,作为全面变法的序幕。
其主要内容有:
刺激农业生产;抑制商业发展;重塑社会价值观,提高农业的社会认知度;削弱贵族、官吏的特权,让国内贵族加入到农业生产中;实行统一的税租制度等改革方略。
第一次变法
《垦草令》在秦国成功实施后,秦孝公于公元前356年任命商鞅为左庶长,在秦国国内实行第一次变法。
其主要内容有:
(一)颁布并实行魏国李悝的《法经》,增加连坐法 [9]  , [10]  轻罪用重刑;
(二)废除旧世卿世禄制, [11]  奖励军功,禁止私斗,颁布按军功赏赐的二十等爵制度; [12-13] 
(三)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特别奖励垦荒;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赋税,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并且限制商人经营的范围,重征商税。 [2] 
(四)焚烧儒家经典,禁止游宦之民。 [2] 
(五)强制推行个体小家庭制度。 [14] 
第一次变法扩大了国家赋税和兵徭役来源,为秦国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的壮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次变法
咸阳(今陕西省咸阳市东北)位于关中平原中部,北依高原,南临渭河,顺渭河而下可直入黄河终南山与渭河之间可直通函谷关
为便于向函谷关以东发展,秦孝公于公元前350年命商鞅征调士卒,按照鲁国卫国的国都规模修筑冀阙宫廷,营造新都,并于次年(即公元前349年)将国都从栎阳(今陕西省西安阎良区武屯乡关庄和御宝屯一带)迁至咸阳,同时命商鞅在秦国国内进行第二次变法。 [15] 
其主要内容有:
(一)废除贵族的井田制[16]  “开阡陌封疆”,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国家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 [17] 
(二)普遍推行县制,设置县一级官僚机构;“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凡三十一县”,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
(三)迁都咸阳,修建宫殿; [2] 
(四)统一度量衡制,颁布度量衡的标准器; [2] 
(五)编订户口,五家为伍,十家为什,规定居民要登记各人户籍,开始按户按人口征收军赋; [2] 
(六)革除残留的戎狄风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规定凡一户之中有两个以上儿子到立户年龄而不分居的,加倍征收户口税。 [2]  这是对第一次变法中“异子之科”法令的补充,也是对社会风俗的规范。 [14] 

结果

经过商鞅变法,秦国的旧制度被彻底废除,经济得到了发展,秦国逐渐成为战国七雄中实力最强的国家,为后来秦王朝统一天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去世,秦惠文王继位。 [14] 
变法侵犯了贵族们的利益,因之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
商鞅失去变法的强有力支持者,有口难辩,只得逃亡。
最后,商鞅在秦军追捕中毙命,只落得个“车裂”的下场。
但变法得以继续实行下去。 [2]  [3] 

影响

商鞅

商鞅变法是中国古代一次成功的变革记为新发,他让秦国成为一个强大的国家,并且为以后秦国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而且确定了法治的思想。 [2]  [3] 

商鞅吸取了李悝吴起等法家人物在等国实行变法的经验,结合秦国的具体情况,对法家政策作了进一步发展,后来居上,变法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他进一步破除了井田制,扩大了亩制,重农抑商,奖励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生产,鼓励垦荒,这就促进了秦国小农经济的发展。
他普遍推行了县制,制定了法律,统一了度量衡制,建成了中央集权的君主政权。
他禁止私斗,奖励军功,制定二十等爵制度,这有利于加强军队战斗力。
他打击反对变法的旧贵族,并且“燔《》、《》而明法令”,使变法得以贯彻执行。
由于这一切,秦国很快富强起来,奠定了此后秦统一全中国的基础。正如王充所说的:
“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论衡·书解篇》) [18] 
经过商鞅变法,秦国在经济上,改变了旧有的生产关系,废井田阡陌,从根本上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在政治上,打击并瓦解了旧的血缘宗法制度,使国家机制更加健全,中央集权制度的建设从此开始;在军事上,奖励军功,达到了强兵的目的,极大的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发展成为战国后期最强大的国家,为秦的下一步的战略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为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 [2]  [3] 
商鞅变法对此后秦国以及秦代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
云梦出土的《秦律》就是在这个变法的基础上修订、补充、累积而成。《秦律》也多处讲到连坐法,例如户籍登记有隐匿或不实,不但乡官要受罚,同“伍”的也要每户罚一盾,“皆迁之”(即罚戍边)。《秦律》也把镇压“盗贼”放在首要地位,并对轻罪用重刑。例如盗取一钱到二百二十钱的要“迁之”,盗取二百二十钱以上和六百六十钱以上要分别罚作刑徒,盗牛者要罚作刑徒,盗羊或猪的也有相当的惩处,甚至偷采别人桑叶不满一钱的也要“赀徭三旬”(即罚处徭役三十天)。对五人以上的“群盗”则追捕处罚更严。同时,《秦律》还有许多对各种逃亡者追捕处罚的规定。 [18] 

评价

改革必然要触及既得利益,必然会遭到方方面面的反对。
历史上,任何一次变法维新,都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的重新选择,而且是一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这也便是改革会遭到阻力的真正原因。 [2] 

商鞅变法进步之处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一次较为彻底的封建化变法改革运动,顺应了封建历史发展的潮流,推动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型,符合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大大推动了社会进步和历史的发展。
通过改革,秦国废除了旧的制度,创立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制度。
改革推动了秦国社会的进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同时壮大了国力,实现了富国强兵。
为以后秦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对中国历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 

局限之处

但是,在商鞅变法中,轻视教化,鼓吹轻罪重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广大人民所受的剥削与压迫,在一定程度上给广大人民带来巨大的痛苦;并未与旧的制度、文化、习俗彻底划清界限。
“内行刀锯,外用甲兵”、迷信暴力而轻视教化等思想,也有其明显的历史局限。 [3] 
  • 参考资料

    • 1. 崔庆. 秦国的『猎头』网络[J]. 共产党员(辽宁), 2019, (1):62.

    • 2. 黄朴民.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历史选修1):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年

    • 3. 王亚民 .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教师教学用书·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

    • 4. 秦孝公下令:“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

    • 5. 石磊.《商君书》:中华书局,2009年10月

    • 6. 《史记·商君列传》之《更法》篇

    • 7. 西汉·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有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 8. 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令行于民。

    • 9. 一家有罪,九家必须连举告发,若不告发,则十家同罪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发“奸人”的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 10. 商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 11. 商鞅令“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争,各以轻重被刑”,“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荣华”

    • 12. 《汉书》记载:“商君为法于秦,战斩一首赐爵一级,欲为官者五十石”

    • 13. 《史记》记载,秦国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 14. 朱绍侯.中国古代史教程(上).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134-135

    • 15. 徐卫民著.秦都城研究: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01:第95页

    • 16. 《战国策》说商鞅“决裂阡陌,教民耕战” ,废止“田里不粥(“粥”同“鬻”,音yù)”的原则

    • 17. 《史记》记载: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

    • 18. 卫鞅变法 .北京大学历史系网[引用日期201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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