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常委会会议的个别任免不应突破2名

近日,某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一次性任免五名副市长。有人认为,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4条第9款的规定,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只能决定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任免五名副市长不是“个别”,这种做法违法;也有人认为,“个别”没有明确的规定,一次会议上任免五名副市长可以视为“个别”。对此谈谈您的看法。

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一次任免五名副市长,这种“批发式任免”的做法,显然与地方组织法“个别任免”的规定相违背。

地方组织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关于个别任免的具体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现代汉语词典关于个别含义:一是特别的、特殊的;二是单个、单独、各个;三是极少数、少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答复解释认为,一次常委会会议决定任命的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以1名为宜。结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副职配备实际情况,一次常委会会议的个别任免不应突破2名,超过2名以上的任免就不能认为是个别任免。而一次常委会会议竟然任免了5名副市长,显然与法律的“个别任免”规定相悖。

在地方人大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在一些市县级人大工作中,类似做法并不鲜见。

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随着地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出于工作需要,政府领导班子变换十分频繁,有的是空降任职,有的是下派挂职锻炼,有的是异地交流,有的是就地提拔等。由于干部交流过于频繁,人事变动多,专门召开人代会选举政府副职不太现实,等到下次人代会选举时间又太长,为了使干部尽快上岗,地方人大常委会大多数会通过个别任免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二是对地方组织法学习不够深入,有的地方法制观念不强,对依法办事不太习惯,只注重组织安排需要,没有把党管干部的原则与人大依法任免正确统一起来,过于强调组织意图的快速实现,忽略了地方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没有经过严格审查,就直接召开常委会会议履行法律程序。

三是法律责任追究缺失。实践中,许多地方虽然清楚地方组织法关于“个别任免”的相关规定,却明知故犯,屡屡突破“个别任免”限制,搞“批发式任免”。就是由于现有法律对违反“个别任免”规定行为,没有相应的问责追究规定,从而使得这种做法堂而皇之,大行其道。

为了使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更好行使人事任免职权,建议对现有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对“个别任免”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从而为人大常委会任免政府副职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作者介绍: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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