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朋友共同生活期间购买房产的认定和处理
关键词 同性朋友 同居 财产纠纷
作者简介:郑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国家三级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103
陈某、王某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同性朋友关系,双方自2012年初开始交往并同居。2012年10月,双方购买一套房屋,房价款为72万元,房屋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购房后,陈某、王某共同在此居住,双方没有对该房屋签订任何代持协议或者共有协议。2018年陈某与王某分手,双方对同居生活期间购买的房屋产权发生争议,陈某诉至深圳某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庭审中,原告陈某主张其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和部分装修款,且每月向被告王某月供扣款银行账户转账3000元用于支付房屋月供款。被告王某则辩称,首付款和部分装修款是其向原告的借款,后来也已将上述借款还清,原告每月转账3000元是原告支付的租金、生活费、杂费。陈某因证据不足,代持确权纠纷案一审败诉。后陈某又起诉王某要求对涉案房产进行财产分割。最后,双方调解成功,房屋为王某所有,王某向陈某补偿40万元。
同性朋友共同居住期间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支付了大部分供房款和部分装修款可否主张房产共有?
一、我国法律对同性朋友共同生活的定義及态度
大部分学者认为共同生活的同性朋友在一生中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时间都渴望跟同性之间建立心理或者行为上的联系,如社会学家李银河教授认为:“同性恋是指存在有以同性作为对象的性爱心理或行为,而同性恋者则是具有性爱倾向的心理或行为的人” 。但是有些学者认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同性朋友不是简单的同性性行为,比如同性恋研究者张北川教授认为:“如果一个人的性倾向已经发育成熟,这个时候他仍带有自愿的、强烈的与同性发生感情或者性行为的心理,那么这个人才可以被称为同性恋。因为如果仅分析可以跟同性间发生同性性行为,则对于同性恋的定义过于宽泛” 。据李银河教授估计,中国同性恋者约为3600万至4800万 ,社会学家、人类性文化研究专家王红旗先生认为,同性恋已被证明非医学疾病,它作为人类情感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因此,以现有的婚姻法律体系来分析,同性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即我国不存在 “同性婚姻”。笔者认为,同性同居关系在社会方面与中国国情不符合,在道德伦理方面属于违背公序良俗,在法律方面,虽然法律上未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但是不应该给予保护和支持。
二、同性朋友共同居住期间购买房屋之产权认定
(一)物权的内容和种类不能自行创设,一般房产登记人为所有人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除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外,其他情况应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同性朋友共同居住期间购买房屋之产权应首先推定登记人为所有人。
《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由此可见,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则可以推翻产权证上的权属登记事项。但是本案既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权利登记簿记载情况提出异议申请,原告陈某主张其每月转账供房款且支付了部分装修款,但并不足以证明房屋完全是由其一人购买,那么产权证的推定效力未能推翻,涉案房产应当根据产权登记归被告王某一人所有。”
(二)共同共有必须基于特定关系,同性朋友之间签订共有协议或者全款买房可实现共同共有
《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财产关系必须基于权利主体的一定的人身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和共同继承关系。我国不存在同性婚姻,同性同居关系不属于上述法定特定关系。
实践中,如果是全款买房,产权证可以写两人名字,注明是共同共有,并且保留双方出资证据(比如银行转帐记录)即可认定是共同共有,如果是贷款买房,银行通常要求共同贷款人是夫妻关系或亲属关系,即使是双方共同出资,也只能以一个人的名义去贷款购买,并且在贷款未还清前,不能在产权证上加另一方的名字。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通过贷款购买并共同居住在系争房屋,因双方没有协议约定共同房产共有或约定不明,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以同性朋友共同居住名义购买的房屋不属于共同共有。
因此,同性同居者通过贷款买房时,有必要签订共有协议,产权证上的名字本身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另外,《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同性朋友之间的同居关系不是家庭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同性同居者通过签订共有协议或者全款买房实现共同共有,这种共有应是按份共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共同经营所得收入,应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
三、法律空白及立法建议
我国对同性伴侣关系问题及同居期间涉及的财产问题至今存在法律空白,但在司法实践中不乏这类争议。一般情况,法院在审理中不认可将同性伴侣类比异性伴侣适用婚姻法,只有个别案例会根据公平原则对同性伴侣财产进行适当分配。在许某文与季某、许某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主张同性伴侣家庭关系类似于个人合伙和未婚同居,应当按一般共有财产关系处理,审理法院驳回其主张,认为同性伴侣之间的财产关系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涉案房屋的权属认定应适用财产取得的一般规定。另在邵某某与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 ,法院同样认为同性同居不是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不产生基于婚姻家庭關系引起财产共有的后果,但本着互助精神,判决一方履行给付义务资助另一方。
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发展,对同性伴侣同居关系问题以及同居期间涉及的财产问题应及时进行法律规制。
1.法律关系方面,在社会思潮及立法未发生重大变化之前,必须明确对同性伴侣不予支持态度,明确规定该行为为违反公序良俗。如果涉及以金钱给予为条件实施性交易的同性者之间应当按照卖淫处理,构成行政违法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同性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处理,规定如果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按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对于不动产的产权,以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如果主张不动产产权共有,根据民事诉讼证明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主张不动产共有人应当提供充分足以推翻产权证的推定效力的证据或者提供书面的共有协议。
对于动产的产权,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产权的,谁持有谁所有。如果涉及到犯罪所得或者犯罪工具的,应当给予没收。
注释:
李银河.性文化研究报告(第1版)[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页.
张北川,储全胜.同性爱与艾滋病[J].中国流行病医学杂志,2005(5),第320页.
李银河.同性恋亚文化[M].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页.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申764号.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7)苏0602民初2381号.